套取国家补贴私分之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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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国家补贴私分之行为应如何定性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饶某、张某于2007年至2008年间,在未经其主管部门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下,擅自制定了“市培训就业中心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x市培训就业中心2008年培训个人奖励方案”两个考评方案。方案规定了个人可支配部分和个人的奖励部分,由责任人凭培训正式发票报销。2007年8月15日至2009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饶某、张某、许某与冯某、陈某、廖某(后三人均不予立案,单位共六人,其中陈、廖二人为临时工)六人以单位名义,单独或合伙联系江西江铃底盘股份有限公司、x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对企业员工联合进行国家规定的免费培训,共签订了4

2、2份《联合培训协议书》,获得国家培训补贴3509890元。该六人即依照两个方案规定的奖励方法,并违反方案“责任人按正常的账务手续凭培训支出正式发票报销各项费用”、“培训个人奖励由责任人凭培训正式发票报销”之规定,以支付培训班授课老师工资为由,采用编造虚假的培训班授课教师工资表的方式,单独或合伙套取单位获得的国家培训补贴资金625820元,除支付115700元相关费用外,六人实际私分51012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饶某分得1088套取国家补贴私分之行为应如何定性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饶某、张某于2007年至2008年间,在未经其主管部门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下,擅自制定了“市培训就业中心目

3、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x市培训就业中心2008年培训个人奖励方案”两个考评方案。方案规定了个人可支配部分和个人的奖励部分,由责任人凭培训正式发票报销。2007年8月15日至2009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饶某、张某、许某与冯某、陈某、廖某(后三人均不予立案,单位共六人,其中陈、廖二人为临时工)六人以单位名义,单独或合伙联系江西江铃底盘股份有限公司、x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对企业员工联合进行国家规定的免费培训,共签订了42份《联合培训协议书》,获得国家培训补贴3509890元。该六人即依照两个方案规定的奖励方法,并违反方案“责任人按正常的账务手续凭培训支出正式发票报销各项费用”、

4、“培训个人奖励由责任人凭培训正式发票报销”之规定,以支付培训班授课老师工资为由,采用编造虚假的培训班授课教师工资表的方式,单独或合伙套取单位获得的国家培训补贴资金625820元,除支付115700元相关费用外,六人实际私分51012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饶某分得10882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分得94000元,犯罪嫌疑人许某分得118700元。冯某分得96000元,陈某分得76550元,廖某分得16050元。(犯罪嫌疑人饶某,某市培训就业中心主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市培训就业中心副主任,犯罪涉嫌人许某,某市培训就业中心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在侦查终结,提交讨论时,对本案的定性产生两种意见:

5、第一种意见是:该市培训中心的成员构成共同贪污罪,其理由:一是培训中心的钱是专款,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刑法意义上的资产是单位经营上的利益收入。二是私分是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以正当来源取得钱,再通过领导者的决策分给单位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人,而本案中,x市培训中心是采取了骗取的手段获得了国家培训补贴,是以非法的方式取得国家的财产。三是在客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发放的财务行为,是单位内部公开的行为,贪污罪是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获得财务的行为,是秘密获得的。本案中,x市培训中心的行为对其内部来说是公开的,但仍采取了伪造虚假培训班授课教师工资表的方式骗取了国家培训补贴资金,这就欺骗了

6、国家的监督机关和其业务主管部门,其单位行为是秘密获取了国家的财产,因此,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四是在主观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成员往往只是分到了财产,但并不清楚私分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贪污罪在主观上是所有行为人有犯意上的联络,在共同的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本案中,x市培训中心的所有成员都清楚,采取伪造虚假培训班授课教师工资表的方式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是明知的,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而全体成员仍然采用骗取的方式获得了国家的培训补贴。第二种意见是:该市培训中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饶某、张某的领导责任,犯罪涉嫌人许波的直接责任。其理由:一是共同贪污罪与私分

7、国有资产罪虽然都带有“集体”的外壳,但其实质是不一样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而单位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是合法的组织;共同贪污罪只不过是二个以上自然人的组合而成的犯罪纠合,一开始就为刑法所禁止的;二是培训中心的钱虽然是专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附册规定,该款是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而形成的资产,且该款本身亦是国家的财产,因此该款符合私分国有资产关于资产性质的规定;三是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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