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赠品侵权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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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赠品侵权应如何定性案情  2008年1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扬州专卖店销售羽绒服附赠假冒金利来皮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专卖店于2007年12月30日购进62只皮包,在2008年1月1日、2日开展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买一件羽绒服即赠送一只皮包。皮包上印有“JINLILAIPIJU”字样,附属的吊牌上标注有“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goldlion”、“金利来”、“全国统一零售价298元”等字样。  经鉴定,上述皮包为假冒产品。goldlion、金利来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

2、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唯一合法获得授权经营金利来皮具的公司。截至检查时,该专卖店以248元~328元的价格销售4种型号羽绒服62件,销售金额1.8万元;62只上述假冒金利来皮包全部赠送给了消费者。  争案例:赠品侵权应如何定性案情  2008年1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扬州专卖店销售羽绒服附赠假冒金利来皮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专卖店于2007年12月30日购进62只皮包,在2008年1月1日、2日开展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买一件羽绒服即赠送一

3、只皮包。皮包上印有“JINLILAIPIJU”字样,附属的吊牌上标注有“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goldlion”、“金利来”、“全国统一零售价298元”等字样。  经鉴定,上述皮包为假冒产品。goldlion、金利来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唯一合法获得授权经营金利来皮具的公司。截至检查时,该专卖店以248元~328元的价格销售4种型号羽绒服62件,销售金额1.8万元;62只上述假冒金利来皮包全部赠送给了消费者。  争案例:赠品侵权应如何定性案情 

4、 2008年1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扬州专卖店销售羽绒服附赠假冒金利来皮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专卖店于2007年12月30日购进62只皮包,在2008年1月1日、2日开展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买一件羽绒服即赠送一只皮包。皮包上印有“JINLILAIPIJU”字样,附属的吊牌上标注有“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goldlion”、“金利来”、“全国统一零售价298元”等字样。  经鉴定,上述皮包为假冒产品。goldlion、金利来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8类箱包等

5、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唯一合法获得授权经营金利来皮具的公司。截至检查时,该专卖店以248元~328元的价格销售4种型号羽绒服62件,销售金额1.8万元;62只上述假冒金利来皮包全部赠送给了消费者。  争议  对于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有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是羽绒服,不是皮包,皮包是作为赠品送给消费者的,系赠品而不是商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即使赠送的皮包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也不应承担责任,工商机关不应

6、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附赠式商品销售,应当认定其为双重合同关系,首先是主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主合同,其次是可以视同买卖关系的赠与合同关系。因此,赠品可视同于商品。本案从表面上看,专卖店对消费者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究其实质,双方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专卖店的赠与活动是附条件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为其带来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一件羽绒服后,才能获得赠品。因此,这时赠品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变成了专卖店销售商品的一部分。消费者在附条件后获得的赠品——皮包应当视为商品。既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批皮包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7、专用权的商品,专卖店的行为就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就是对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不能因为附加了购买一定商品的条件,就简单否定促销活动中赠品的无偿性,进而否定其赠与性质。专卖店与消费者之间同时存在商品买卖和赠与两种主、从合同关系。赠与是无偿的,销售是有偿的,二者不应混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经营者在促销中宣称赠送某品牌商品,或者虽未

8、宣传赠品的商标,但实际赠送了标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都属于对相关注册商标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的专卖店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促销中的赠品,误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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