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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干部受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时间:2011-12作者:宋国龙陈庆福来源:正义网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村干部受贿现象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期更有效地惩治和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 关键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村干部法律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内涵界定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念 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曾经非常困难,困扰着法官的审理与判决。到2007年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取消了沿用已久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
2、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换这一罪名。具体的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村干部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它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要根据他行为的具体情形来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构成受贿罪,所列的工作事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3、、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从受贿罪之中分离出来的,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犯罪行为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两者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在法定刑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轻于受贿罪;两者侵害的法益也存在不同,由于所处的前提不同,前者损害的是集体的利益,后者所损害的是国家、人民的利益。对于村干部的收受贿赂行为,当其行为是在两高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规定
4、的情形下进行时,其行为侵害的法益就是国家、人民的利益,就应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村干部犯受贿罪的法理基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征地补偿资金动辄上千万、过亿。农村征地工作促进了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农村的建设、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导致了一批农村土地征用以及还建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村干部手中掌握的资源倍增,没有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导致职务犯罪频发。村干部也即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有受贿行为的按照受贿罪论
5、处,不再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也是符合刑法原则的。 3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这种法益不是个人法益,而是超个人法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范畴,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故这种超个人法益既包括国家法益、也包括社会法益。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章犯罪。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有受
6、贿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侵犯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行为,主体上也符合刑法的原则。因此在犯罪构成上,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的受贿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按受贿罪论处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三、村干部犯受贿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社区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断扩大,在社区的拆迁以及还建过程中掌握着丰富的资源,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必然会导致腐败。村干部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法律赋予了他们很多权力,但是这些权力都是出自人民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7、然而这一部分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使得个别村干部有机可乘。 1.犯罪主体的认定 法律规定了村干部在协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上受贿的不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刑罚。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村干部。但是在农村社区中,这种基层自制组织虽然有村两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书的一言堂,他们的制衡作用形同虚设。上级政府部门对对民自治组织的审计监督也不到位,并且在事项的安排和人事的处理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