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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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壁市卫生监督局处罚案件听证制度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中听证工作的实施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方式举行。第三条 听证由稽查股组织实施。稽查股和其他有关股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准备工作。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局稽查股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未参加过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人员担任。第五条 听证主持

2、人、听证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是参加听证提出主张、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质证的人员,包括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二)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3、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四)对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纪律。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一)参与本案调查的;(二)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

4、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第二章 听证的启动和准备第十一条 根据本局法定职权,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十二条 听证告知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

5、依据;(二)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和提出要求的途径。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应当通知局稽查股,并同时向稽查股移交案卷材料。局稽查股应当及时报主管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并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明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第十四条 局稽查股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6、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章 听证的举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

7、)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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