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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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各级旅游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在简易行政处罚文书上记载告知事项,由当事人签字或者

2、盖章。第四条旅游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第六条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吉安市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业整顿;(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员执业证书;(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没收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4、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级旅游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听证。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六条听证应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内部举行。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

5、员担任。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

6、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四)对案件的事实情祝和

7、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

8、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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