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秘〔201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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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教秘〔2013〕117号关于做好保留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要求,教育厅取消和调整了12项行政审批项目,保留5项行政审批项目(含教育部下放的3项),下放1项公共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

2、制度,及时做好与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的对接工作,确保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按要求及时落实到位。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各地要加强监管,杜绝变通,防止反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各地要及时与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加强-7-联系和沟通,对承接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办理时限;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申报单位经省教育厅外事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附件:1.教育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2.教育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3.教育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4.教育厅下放的公共服务项

3、目目录(1项)安徽省教育厅2013年4月2日(此件依申请公开)-7-附件1教育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皖政[2009]125号)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申报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受理(联系电话:0551-628318290551-628318730551-62999733

4、)2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发布)。外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申报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受理(联系电话:0551-628318090551-62999733)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

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外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申报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受理(联系电话:0551-628318090551-62999733)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申报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受理(联系电话:0551-628318090551-62999733)5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国发[2012]52)人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申报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受理-7-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联系电话:0551-628318070551-62999733)附件2教育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事处实行告知性备案(联系电话:0551—628318090551--62999733)2安徽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的核准与审定《国务院

7、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基础教育处(联系电话:0551--62816467)-7-附件3教育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承办机构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1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校(院)长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民办教育促进法》组织干部处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具体参照组织干部处下发的文件执行(联系电话:0551-62827759)2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高等教育法》政策法规处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

8、门具体参照政策法规处下发的文件执行(联系电话:0551-62827129)3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办教育处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具体参照民办教育处下发的文件执行(联系电话: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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