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有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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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是从量和从价复合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如何核定从价税作出了规定。在符合国家相关消费税政策的前提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消费税开展合理合法的筹划。  生产方式不同纳税亦不同  酒类生产企业自产自销A公司是产供销一体化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每瓶出厂含税价25元,无外销。  2011年,A公司共销售800万瓶白酒,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25÷1.17=.017(万元)。自产自销类白酒生产企业

2、的消费税税率为20%,A公司应纳消费税为.017×0.2=3418.803(万元)。  成立子公司销售产品该类白酒生产企业全资成立一个独立法人的销售子公司,生产厂按一定的出厂价将酒类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由后者推向市场。承上例,A公司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当年共销售800万瓶、单价12.5元白酒给其子公司W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12.5÷1.17=854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8547×0.2=1709.4(万元)。同时,W公司对外按每瓶25元含税价销售,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25÷

3、1.17=.017(万元)。  A公司2011年消费税占子公司销售额为1709.4÷文章由老酒商城:泸州老酒坊编写提供,转载请注明.017=10%,企业应纳消费税较自产自销方式少缴3418.803-1709.4=1709.4万元。  那么,A公司这样筹划是否合法呢?根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

4、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据此,A公司应征消费税价格低于W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应征消费税价格就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不低于50%)。例中,A公司应征消费税价格为每瓶12.5÷1.17=10.68(元),等于W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50%,即25÷1.17=21.37(元)。针对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在5

5、0%-70%之间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企业要拿出证据(主要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文章由老酒商城:泸州老酒坊编写提供,转载请注明  委托加工此类白酒生产企业一般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半成品加工,由加工企业代缴一部分消费税,加工完成后,产品返还到生产企业入库,后者完成成品后,再销售给子公司。最后的纳税环节和流程与成立子公司销售产品方式基本相同,即要建立独立法人子公司(产品销售公司)酒类生产企业。不同的是,此时生产企业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承上例,A公司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

6、0.5公斤/瓶)。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单价12.5元白酒给子公司W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12.5÷1.17=854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8547×0.2=1709.4(万元)。同时,W公司对外按每瓶25元销售,合计销售额为800×25÷1.17=.017(万元)。  A公司在2011年委托Z公司代加工部分酒类产品,不含税加工费为300万元,半成品为700万元。Z公司代缴消费税(300+700)÷(1-20%)×0.2=250(万元),所以A公司2011年补缴消费税为1709.4-250=1459.4(万元),实缴消费税等于

7、1709.4万元。  包装物筹划  酒类企业包装物可以重复使用,为降低成本,企业销售瓶装酒时,一般有回收酒类包装物的条款。为减少风险,酒类生产企业一般会收取包装物押金。根据现有消费税法规,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文章由老酒商城:泸州老酒坊编写提供,转载请注明  由于白酒生产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需要纳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所以酒类企业可以不收取押金,而通过不动产担保的形式,完成包装物收取工作。承上例,A公司向销售商(非关联公司

8、)销售酒类产品5000万元,根据白酒销售合同的规定,有价值200万元的白酒包装物需要重复收回,此时,A公司可与销售商签订一个不动产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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