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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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依法行政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条例》概述2004年5月3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共分7章,34条,包括:总则(7条)、征收管理(9条)、资金管理(4条)、票据管理(4条)、监督检查(5条)、法律责任(4条)、附则(1条)贯彻实施我国的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动员大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大意义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性举措讲义框架规范依据规范对象怎样规范如何服务一、规范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条例释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省财政厅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方案其他尚待出台的办法二、规范对象凡本省

3、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都是规范的对象规范对象(资金属性)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财政性资金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规范对象(取得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征收、收取、收缴、追缴、募集等统称征收或收取规范对象(设定)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条例》的规定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罚没收入: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以上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国有资源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1政策依据:1、关于规范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4]19号)2、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54号)3、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

5、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湘政发[2004]31号)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2基本原则1、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4、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方法:脱钩、移交和转体改制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3范围:1、省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兴办和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饮食店铺、娱乐场所、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办公用房、公共设施以及存量土地等各种形式的经营资产2、其他省直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在弄清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分别实施规范管理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4方式:1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对独立的宾馆、培训中心、商场、饮食店铺、娱乐场所等由省国资委组建的经营性资产运营公司接管,改组后按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按比例分红;也可采取拍卖、兼并、租赁、承包或托管方式处理2、由办公用房改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待所等,原则关停;需批准经营的,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3、出租、出借的门面,委托管理,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5脱钩移交原则:区别情况1、独立法人且产权明晰的经营资产(54家),脱钩移交省国资委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2、独立性不强、规模相对较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资产(55家),移交省财政厅监管,暂委

7、托原单位经营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6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有经营性资产的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对象:指省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7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主体:省非税局或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标准:1、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每年按资产原值(评估值)的3-5%征收;2、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其投资来源,每年按国有资产原值(评估值)的2-3%征收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8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时间

8、: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由缴款人于季末将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按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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