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非税财政收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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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非税财政收入的管理  非税财政收入是政府通过收费、基金、附加、罚款,以及国有资产和资源收入等方式筹集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存在大量的非税财政收入,在政府全部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财政宏观调控都有重大影响。在当今财政预算内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加大非税财政收入的调控力度,不断提高各项收费、基金的使用效益,是各级财政十分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非税收入的构成  我国非税收人大体包括三部分: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主要项目有(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各种专项收入;(3)事业和公产收入;(

2、4)罚没收入;(5)基金收入;(6)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有(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1999年在邯郸市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共573项,预算外收入55295万元,预算内收入29267万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40.7%.  3.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的收费和集资。这部分收入大都集中在地方政府各部门手中,尤其是县、乡两级。这部分非税收人数量和项目都不固定,收费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非

3、税收入的现状和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非税收入项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规模日渐增长。地市合并之初的1993年,邯郸市的非税收入4.5亿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33.8%;而到了“八五”末的1995年,邯郸市非税收入规模达7.9亿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81.8%,到了1999年,非税收入规模攀升到8.5亿元。由此可见,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已迫在眉睫。非税收入的日渐增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了重点事业和行业的建设,但也积累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财政部门未能全方位参与非税收入的监控。作为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代表政

4、府对非税收入的各个环节实行整体监控。但在旧体制惯性作用的影响下,政府怕影响其积极性,有的还制定了“超收分成”的鼓励措施,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多收费、乱收费的助推力;财政对其管理也是间接性的,是“隔靴搔痒”,一来受“条条”利益的阻碍,二来难以有理有据有效地调剂使用,自然与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相距甚远。  2.财税体制不尽完善,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的收入从税种设置上得到了保证。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尽完善,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还不统一。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地方不得自行开征地方税以筹集资金。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地方要办

5、的事情很多,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甚至一些地方连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财力都难以保证,于是地方政府就依靠收取非税收入的形式来筹措资金。这是引起收费项目多、数额大的体制原因。  3.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一是对其缺乏有效的计划管理,已进入专户的资金,单位仍占据主动权,收支秩序没有规范;二是“条块”利益关系依然维持原有格局,一些单位将收费资金通过划缴上级主管部门,然后再“曲线”返还,逃避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控管;三是政府和财政部门仍难以有效调剂,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四是执收主体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支出随意性大,以费养人的问题严重,不能真正用于专项事业的发展

6、。  4.管理缺乏统一协调。一是由于非税收入“条条”色彩较浓,为系统和部门既得利益,往往出现政策“打架”、争费源的现象。如对水资源的收费,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都要收取资源费,而且三部门都有上级的收费文件;二是重收费、轻管理,为了收费而收费,背离了费种设立的初衷。  5.影响了财政运行的稳定。大量收费的存在及其部门利益的直接性,必然影响正常的财政收入,导致地方财政无力配置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公共管理需要,无力扶持经济发展,无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削弱了财政分配的职能。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

7、在目前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但必须加强管理,使其规范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制度,取消我国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多头财政”,制止众多的政府部门直接参与GDP的再分配,已刻不容缓,必须把非税收人的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监督权归财政,彻底改变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缺位”和各个执罚、执行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越位”现象,逐步理顺税收与非税收、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  1.统一谋划,进人法制轨道。从目前来看,其立法工作可分两步走。首先,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税收人的主体、征收原则、征

8、收标准,以及收缴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其次,将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对税收和非税收实行分列预算、分别管理,切断各个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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