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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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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流动儿童人权保护的特殊性 摘要:流动儿童作为抛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新型群体,环境的特殊性造成其人权实现时的多重障碍,人权现状令人担忧。本文就流动儿童人权的应有含义、特殊属性、当前困境以及特殊需求等方面进行分析,以阐明流动儿童人权保护的特殊性所在。 关键词:流动儿童;人权;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81-03 一、流动儿童人权的引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于城市建设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大量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
2、。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工群体不断扩大,同时相伴产生了另一种新型群体,即二代流动人口――流动儿童。根据《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儿童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由此流动儿童变成了一种特殊身份,特指随同其家人流入外地生活与学习的儿童。2012年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发布《中国儿童慈善需求报告(2012)》称,全国14岁以下流动儿童数量已达到1833万,可见流动儿童的规模之庞大。同时该报告明确指出:“流动儿童在迁徙过程中面临着
3、教育、贫困、社会边缘化等诸多问题,有三成流动儿童有压抑和被歧视的心理感受。”显然,我们可以从报告中看到由于特殊的生存环境,当前流动儿童的生命、人格尊严以及应有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严峻现实。按照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理念,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权主体,具有与成人同等的价值,自然流动儿童作为特殊的儿童群体,其人权理应得到得到同等保护,对其人权保护的特殊状况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流动儿童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1]。一项人权的成立,必须包含人
4、道的要素,而且能够与权利的概念相结合,因此流动儿童的权利同样应当被认真对待。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人权是指儿童作为人所天然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源自儿童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因此对流动儿童的尊严和地位给予尊重和保护是人权理论的应有之义。 首先,流动儿童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根植于社会生活本身的道德要求。流动儿童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应被公正对待,享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容许一切不正当、不合理行为的侵犯。侵犯流动儿童的权利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既违背道德对善行的提倡,也违背了对生命给予尊重最低限度的
5、道德原则[2]。其次,流动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权主体,应当被平等对待。从古代社会纯粹将儿童视为父权的附属物到近代“人人生而平等”等人权的产生,再到《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儿童人权概念,儿童人权逐渐摆脱了对父权的人身依赖性[3],家长或教师对流动儿童进行引导的同时需要尊重他们的自由选择和个性发展。正如卢梭所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3]流动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权主体,其人权有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它与成人人权应当是平等的,不应被差别对待。最后,流动儿童的人权属于国家代为行使亲权
6、的范畴。按照“国家之父”的观念,当流动儿童的监护人无法行使亲权时,流动儿童的人身或财产必须受到国家的保护,其福利问题也当属国家行使亲权的范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流动儿童的家庭无法给予儿童应有的照顾和保护,因此国家应当对流动儿童的人权给予关注和保护。 三、流动儿童人权的特殊属性 1.从纵向维度上看,流动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其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智力和意识基于生长规律和人生经验的局限,尚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人权的概念还很模糊,不仅不利于其正确地表达人权主张,同时还造成了
7、其人权需求普遍被忽视的现状。此外,由于流动儿童的事实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有限,不能自主地参与许多活动,因此其权能实现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参与许多活动。从流动儿童实际生存状况看,“流动”的身份使流动儿童成为脱离于一般儿童的特殊社会存在,这个特殊的社会定位隐含了来自出生和家庭的差异,要融入城市的新生活难免会产生陌生、疏离、焦虑等情绪,更容易让流动儿童产生心理落差和压力,有碍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权利的实现。 2.从横向维度看,相较于一般儿童,流动儿童对环境表现出更多的依赖性,但由于流动家庭经济的贫困或组
8、织失衡、社会结构不公、城乡迁徙不适性、不负责任的成人行为等不利影响,流动儿童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却更为恶劣。总体而言,流动人口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呈现出劳动时间长、工资收入低、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相对恶劣,要对流动儿童照料和保护投入更多的精力;显得力不从心,也就意味着流动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容易受来自外界的侵害,更有可能面临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其人权保障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同时,受身心发展的限制,单靠流动儿童个体主张、要求无法实现其权利的救济。因此流动儿童人权保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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