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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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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人权法期末论文题目: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儿童人权姓名:杨柔情学号:2003120126班级:法学1201班论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儿童的人权摘要:人权是人基本权利的总和,赋予个人以力量,使每个人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儿童属于人群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发展关乎世界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关爱和保护,儿童依法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全球已逐渐意识到了影响儿童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国际保护。把儿童视为拥有权力的个体,并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本文主要对儿童人
2、权的概念、内容及性质做一个具体的概述,结合世界各国颁布的有关儿童人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分析儿童人权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现状,各国保护儿童人权的实践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总之,儿童的人权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的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关键字:儿童人权国际保护现状一、儿童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权利,是每一个人依其本性和尊严本来就应该享有和不容侵犯的权利。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页,第8页。儿童人权指依据法律被视为儿童的所有人员所享有的作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在历史上
3、第一次提出了“儿童人权”的概念,其基本理念是儿童与成年人平等,依法享有其自身的相应权利。首先,儿童人权是普遍人权的组成部分,儿童有自身的法律人格,无需确认儿童是否享有权利。儿童从出生起即被赋予自然人的身份,而儿童的身份追根溯源也是由人赋予的,因此,儿童也不该被剥夺其关于自然人的一切权力。《儿童权利公约》明确的把儿童看作权利的主体,例如在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同时也享有游戏权等活动权。儿童的权利不应当被任何人剥夺,但当相应的权利相冲突时,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比如父母就应当及时加以引导,使其选择合适的对其自身发展有利的权利。其
4、次,儿童人权需要特别的保护才可得以实现,儿童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在权利主体易受伤害,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年龄限制等。儿童是弱小的,需要受特殊保护的人群,他们的智力和身心发育都还未成熟,辨识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够丰富,他们一般要受到某些特殊的照料才能保证权利的实施,这也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均强调儿童有受到特殊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30页。因此,儿童人权要求成人必须将儿童当人看,与
5、成人拥有一样的独立人格和价值,并为其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发展的生活方式。权利的保护存在的几项基本原则:不歧视;儿童最大利益;生命、存活与发展尊重儿童意见。《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
6、形式的歧视或惩罚。”除了在立法上消除对儿童人权的歧视,也应当在实际生活和人们思想认知上消除对儿童人权的歧视。既然儿童作为自然人的一部分,就应当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不受歧视的权利,这一点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也有所体现。人权委员会也就此指出相应的措施。《儿童人权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条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作为整个世界未来的继承者,他们的利益应当受到最大的保护。总之,促进儿童的权利并不是要
7、把儿童置于大人的对立面,而是为了鼓励全体公民共同努力,为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和富有成果的未来。《公约》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于发展。”第十二条:“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这两条则分别体现了生命、存活与发展尊重儿童意见
8、两项一般性原则。一、儿童人权的内容儿童享有与成人相同的普遍性人权。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人权主要是针对儿童的特点和需要规定的。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公约》中所列举的权利分为五大类。第一类,公民权利与自由。儿童自出生起就享有身份权,即出生登记、拥有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出生登记确立了儿童的法律身份,姓名和国籍则是儿童身份最基本的内容。此外,儿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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