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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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何良才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是法律程序中十分值得重视但长期以来被我们重视不够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侦查程序的人权制度尚存在缺陷,同时已规定的保障制度也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以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如何保障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必将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本文主要通过完善侦查程序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侦查程序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现象及原因  (一)刑讯逼供,变相、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沦为侦查破案的

2、工具。目前,我国基层刑侦部门仍采用传统的以被动应付型为主的办案模式,采取人海战术,寻找犯罪嫌疑人,通过审讯加以突破,而对技术、物证重视不多。同时,犯罪嫌疑人自我防御能力不足,有供述义务而无沉默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违者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又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可供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讲实话的标准,而使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回答不符合“事实”10的,便有可能采用非法手段逼其讲侦查人员心目中的事实,若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缄口不言,就

3、被视为态度恶劣、顽固不化。于是,使犯罪嫌疑人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忍受义务下处于尴尬的境地,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防卫能力不足,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逼供行为正广泛存在于实践部门。再者,尽管我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且不得刑讯逼供和严禁引诱、暗示等,体现了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考虑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但还不够全面,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变相的刑讯逼供,如不给犯罪嫌疑人休息等,使其精神上受痛苦和折磨,而且也不利于被察觉。佘祥林事件就是一个很有讽刺意义的例子。因为一起荒谬得不能再荒谬的“杀妻案”而被当地法院两次判处

4、死刑,最终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15年有期徒刑。坐了11年大牢后,佘祥林终因当年被认定为其所杀的妻子生还而冤情昭雪。10基层刑侦部门还为了不让犯罪嫌疑人逃跑,防止串供,隐匿、毁灭罪证,给侦查活动带来不利,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将其变相、超期羁押。实践中主要形式如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管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均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30日,以符合法定的形式掩盖超期羁押之实质。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未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未

5、及时办理强制措施的变更,而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有些则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后置之不理,甚至逐渐淡忘。即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却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既未向检察院提起诉讼,也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程序,或申请延长羁押期限未获批准,也不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从而超期羁押。陕西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30天后被放回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造成以上违法现象的产生原

6、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分析,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缺陷。我们现行制度设计源于我国的法制理念,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过程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项基本的价值追求,由于这两项目标自身的矛盾性及司法资源的有限,不同的国家在选择这两项价值目标时不得不有所侧重。如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人权保障,而大陆法系却侧重于犯罪控制,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使我国最终选择了犯罪控制。于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忽略人权保障的现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10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没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二,从

7、侦查角度来分析,我国采用纠问式侦查观。该侦查观认为:查明事实真相是刑事侦查的任务。因此,侦查本来就是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程序。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如讯问等,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因而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而此时侦查机关作为主体,犯罪嫌疑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种侦查观是基于保权论而产生的,为了保证其权力能够实现而为犯罪嫌疑人设立更多的义务,如忍受的义务,如陈述的义务。讲究的是行政的效率,把办案质量的高低寄希望在不同的侦查人员的选择上,而很少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其三,从社会效应来分

8、析,以上的立法制度,侦查模式长期以来还是被广大社会所接受的,因为在以打击犯罪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人权保障上,他们还是选择了前者,以求过安稳的日子。  (二)“侦查任意主义”的倾向突出,缺乏必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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