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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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证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摘要: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证人权利保障是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法律缺乏对证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因此,要化解证人出庭难问题,必须完善对证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刑事证人;权利;保护机制  Abstract:Itisthetrendofmoderncriminalproceduredevelopmenttostreng

2、then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Protectingtherightsofportantponentof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China'slegalmechanismon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perfect.Improvingtheechanismsontherightsoftheportantroleincriminalproceduredevelopment.  Keyinalechanisms  

3、  刑事证人权利保障是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不仅要加强对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还应该强化对证人的权利保护。对证人的权利保护是诉讼民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对抗式审判模式得以确立的需要。完善证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对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中国证人权利保护现状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也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为此,文明各国都规定了较为详尽的证人保护制度

4、,有些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如德国于1998年12月生效的《证人保护法》;美国1970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及1982年通过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加拿大1996年通过的《证人保护项目法》;菲律宾1991年通过的《证人保护、安全和利益法》等。  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开始注重对证人权利的保护,虽然中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但也在相关的刑事法律中对此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肋、侮辱、殴打

5、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对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

6、复的”。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中国大陆法律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侧重于事后救济,对事先预防性保护措施鲜有涉及。纵观以上法律规定,多为对打击报复证人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虽然该种方式能够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对遭受损害的证人而言却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证人因其作证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其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并不能因对违法犯罪者的惩处而得以恢复,两者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防患于未然”,在证人遭受打击报复之前采取必要的安

7、全保障措施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远比事后的惩处式心理安慰来得实际、有意义。  (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法律仅仅规定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至于怎样保护?如何申请保护的程序性问题却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往往使证人无所适从,即使提出保护申请也迟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再者,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保护的主体,这种职责不分,权利不明确的“集体负责制”必将导致“无人负责”的局面。一旦证人申请保护,三机关可以借口相互推诿,谁都不肯承担责任,致使证人权利保护落空。

8、此外,法律虽然规定了责任主体,但并未规定保护不力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作为一条义务性法律规则,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的规定对保障该规则的实施极其重要,缺乏法律后果的义务性规则少有强制性,易于沦为一种空洞性的口号。有关证人保护条款没有明确的追究机制,其在司法实践中势必得不到有力的贯彻实施。  (三)法律规定缺乏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和国家赔偿规定。现行法律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却没有解决。证人是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其参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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