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情树颜良伟竞合过失理论的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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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14【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72【原刊页号】32~37【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7【标题】竞合过失理论的再提倡【作者】吴情树/颜良伟【作者简介】吴情树,颜良伟,华侨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竞合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数个行为人各自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不注意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导致同一个危害结果出现的过失犯罪形态。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共同,是区别竞合过失与

2、共同过失的关键。过失相抵原则对于分配竞合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定竞合过失时,应该考虑过失相抵的原则。【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竞合过失/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相抵/责任分配【正文】  竞合过失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和判例为说明数个行为人之间由于各自的过失相结合而产生某同一危害结果时所使用的概念,尤其是在论述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的时候,更是广泛采用这个概念。但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一席之地,刑法学者往往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相混淆。  一、竞合过失概念的基本界定  (一)竞合过失与阶段性

3、过失  阶段性过失是单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数次过失,而竞合过失则是数个人对同一危害结果的过失。但有学者在对竞合过失进行分类的时候,将阶段性过失包含在竞合过失的范畴之内,他认为,过失的竞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分类,即单独的行为人的过失的竞合和复数的行为人的过失的竞合。①在单独的行为人的过失的竞合中,哪一个过失或者过失行为才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并给予责任非难?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即过失并存说与临近过失说。过失并存说认为,与结果的发生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复数的过失,都应当认为是刑法上的过失;而临近过失说认为,并存的过失

4、中,只有临近结果发生的过失,才应当是刑法上的过失。可以看出,单独的行为人的过失的竞合(即阶段性过失)与本文所要探讨的竞合过失不是同一个问题,正如张亚平先生的论文(以下简称“张文”)所言,前者的目的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对象问题,而后者的目的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②换句话说,单独行为人的阶段性过失的研究主要是要判断行为人的哪一个行为才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的、直接的原因,它应该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研究的问题,解决的是行为人的哪一个行为才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刑法应该把刑事责任归咎于哪一个行为。  对此,我们认为,单独

5、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存在的数个过失中,并非都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过失,有些过失仅仅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事实,不具有刑法上的规范色彩。例如,行为人甲驾驶汽车,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过失看漏停车信号,已逼近时忽见乙正在横过马路的人行道上步行,遂忽踩制动器,失误踩了加速器,过失撞倒乙致其死亡。③在这个案例中,应该说行为人存在着两个过失:一个是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过失看漏停车信号;另一个是失误踩了加速器。那么,能否认为这两个过失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呢?我们认为,前一个过失仅仅是一个日常生活中的过失心理事实,忽视了日常

6、的交通规章制度,不属于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罪过;而后一个过失可以评价为违背了刑法规范中的注意义务,具有刑法上非难的可能性。因为正如日本学者川端博教授所认为的那样,这个过失是作为“违反避免结果义务”被评价的,因为在有结果发生的现实的危险而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的不作为才是刑法评价的对象,这种不作为所不履行的注意义务才是刑法上过失的核心要素。④所以,在单独行为人的数个过失的竞合中,真正属于刑法评价的对象只有一个,而不是数个,这个对象就是临近危害结果发生的那个过失或者说就是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那个过失行为。正是基

7、于“一个罪过一个行为”的刑法基本原理,我们才将阶段性过失中临近危害结果的过失和过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作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不是如“张文”所言的,“在阶段性过失中却存在着数个罪过,在数个罪过支配下也有相应地存在数个行为。”⑤  (二)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学界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竞合过失与真正的共同过失相混淆,从而否认竞合过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⑥而事实上,就如我们所论述的那样,竞合过失本来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为了厘清“竞合过失”这个概念的内涵,我们必须把它与共

8、同过失加以区分,而两者相互区分的一个基本要点便是构成共同过失需要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备“共同注意义务”这个要素。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才会产生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可能性,也才能够起到相互促进、强化对方不履行注意义务的作用,从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与他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具有因果性,也才有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⑦而竞合过失是个别注意义务的竞合,行为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共同注意义务。因此,如何认定“共同注意义务”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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