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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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8604439212333温馨提示:一、2013年1月1日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参保对象,请您在2013年12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三、请您保管好社会保障卡,它具有就医结算功能和相应银行银联卡的金融功能。在就诊时,请务必携带社会保障卡,以便定点医疗机构为您服务。四、请您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看病,居民医

2、疗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有关内容执行。政策解读:一、参保对象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与本县户籍结婚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在本县的宗教教职人员,除已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外,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二、筹资标准201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600元上调到7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从420元增加到490元,个人缴费从180元增加到210元。持有《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证》或《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

3、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三、参保办理城乡居民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非我县户籍在新昌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寺庙为单位到县民宗局办理参保手续。四、医保年度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民医保费按年收缴,中途不退费。要求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的对象务必在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201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缴费时间请主动与行政村(社区)干部

4、联系。五、中途参保下列四类特殊情况,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中途参保,但个人缴费标准不同,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不同。(一)新生儿在出生2个月内,可凭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中途参保,缴纳全年个人保费210元,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二)因婚嫁县外迁入人员、大中专毕业人员、依法服兵役因各种原因被退兵的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天内,可申请中途参保,缴纳全年个人保费210元,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中断(或终止)后30天内,可

5、申请中途参保,缴纳全年个人保费210元,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四)参保对象超过规定缴费期(包括上述(一)(二)(三)类中途参保对象)后要求参保的,可申请中途参保,个人缴纳全年全额筹资标准700元,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六、报销政策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一)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的卫生院、分院、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的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针炙报销40%,其它医疗费用报销30%;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普通门诊医疗费报10%。门诊医疗费

6、只能在就医时实时刷卡报销,不能事后凭医疗发票报销,全年累计基金报销限额为500元。(二)住院医疗费用1、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2、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卫生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7、,其它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3、计划内孕产妇如不能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凭生殖健康服务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4、住院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5、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6、住院和特殊门诊报销截止日为下年度第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7、居民医保基金对下列20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浮5%(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上浮):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

8、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8、其它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住院,但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县外住院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自理10%后报销75%。参保人员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意见,经该医疗机构同意,也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经同意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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