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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最新公文】武汉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武汉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XXX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减贫富差距,引导正确的个人合理住房消费观念,在保障城镇居民住房权益的前提下,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在保护弱势群体的信念下,武汉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十八大“美丽中国
2、”和“和谐社会”之感召,努力开展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主城区的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十五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主城区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
3、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140㎡以上,均价高于所购年限的平均房价30%以上的住房。 3.属武汉市户籍的个人,拥有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且总面积大于或等于162㎡。小于162㎡不在征收范围。 4.不属武汉市户籍的个人,拥有第一套(含第一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且总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小于100㎡不在征收范围。 征收住房是指于2001年01月01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
4、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
5、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属武汉市户籍的个人。 房屋总面积小于140㎡,税率为0%; 房屋总面积140㎡~161㎡,税率为0.5%; 房屋总面积162㎡~199㎡,税率为0.8%; 房屋总面积大于200㎡,税率1.2%; (二)不属武汉市户籍的个人。 房屋总面积小于100㎡,税率为0%; 房屋总面积100㎡~139㎡,税率为0.3%;
6、 房屋总面积140㎡~161㎡,税率为0.5%; 房屋总面积162㎡~199㎡,税率为0.8%; 房屋总面积大于200㎡,税率1.2%;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额=上年市每平米的平均房价×(总面积—80)×税率×折旧率 折旧率=(70-房屋使用年限)/70 例如,我市上年平均房价为8319元,房屋使用年限为3年,结算结果: 纳税额=8319*(162.5-80)*0.8% *(70-3)/70=5255.23元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
7、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武汉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武汉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8、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十五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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