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俭明_配价语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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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配价分析的实际应用陆俭明零、引言一提到配价理论、配价分析,有的老师还可能压根儿不知道;有的老师虽然知道,但总觉得那是语法学家用的术语,我们从事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用不上。其实不然。譬如说,如果有学生问: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大家可能会很快作出回答:那是因为“老师”和“教师”意思不一样呗。那学生可能又要问:“导师”和“老师”的意思也不一样,那为什么“他是王刚的导师”、“他是王刚的老师”又都能说呢?可见这里边并不只是“意思不一样”的问题,这里边还有些微妙的问题。要解释、回答

2、上面学生所说的现象与问题,就用得上配价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本文就想通过实例来说明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在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中也有用。在具体论述之前,还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大家在中学里都学过化学。化学里在讲元素时,都讲列“价”(英文valence,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的问题。语法研究中的“配价”就是从化学中借用来的,就是借用的化学中“价”的概念。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

3、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如水分子式(H20)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的原子价是二价。最早把化学中的“价”明确引入语法研究中的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Tesnè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特斯尼埃)。①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是为了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种不同性质的名词性词语NP。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不同性质的NP的数目。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即支配)几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几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性质的NP,那它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种

4、性质的NP,那它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三价动词。试以汉语动词为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按上述配价理论,可分为四类:A不强制要求与某种性质的NP关联的,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记为V0。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例如:地震、刮风、下雨、下雪……B强制要求与一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病、醉、休息、咳嗽、游泳……C强制要求与两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10爱、采、参观、讨论、改良……D强制要求与三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给、送、告诉、

5、退还、赔偿……有人可能要问:“地震”、“下雨”也总跟某个名词一起出现的,例如:10(1)唐山地震了。(2)昨天地震了。(3)北京终于下雨了。(4)今天下雪了。10怎么能说它们是零价动词呢?须知能跟“地震”、“下雨”一起出现的名词只限于表示处所或时间的名词,而这些名词性词语跟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也都能一起出现,因为任何行为动作的发生或进行总是伴随着时间与处所的。所以,凡表示行为动作的时间、处所的名词性词语一般不计算在动词的价之内。动词有配价的问题,后来人们发现,形容词、名词也有配价的问题(详下)。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形容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名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的

6、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我们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或简称为“配价分析”;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为“配价理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怎么运用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来解释答一些语法现象和语法问题。二、“VP+的”这种“的”字结构为什么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VP是指动词性词语,“VP+的”是指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结构助词“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关于“的”字结构,大家都很熟悉了。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的”字结构从语法性质上说,它相当于一个名词,而就用法看,又有点儿像代词。譬如说“红的”,它不是只用来指称某一种事物,而是可以用来指称任何具有红颜色的事物——或衣服

7、,或圆珠笔,或铅笔,或帽子,或花儿,等等。“VP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例如:“吃羊肉的”、“我吃的”就没有歧义,前者只能指称“吃”的施事,后指只能指称“吃”的受事。可是“吃的”就有歧义。请看:(1)你们谁要吃冰激凌?吃的1举手。(2)你等着,我去买点儿吃的2。例(1)里的“吃的1”是指称“吃”的施事,例(2)里的“吃的2”是指称“吃”的受事。为什么“吃羊肉的”、“我吃的”没有歧义,而“吃的”就有歧义?怎么来解释这种现象?大家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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