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牌照车借他人超载,车主是否构成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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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牌照车借他人超载,车主是否构成肇事罪?  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情: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2008年2月开始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同年5月的一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分歧意见:对本案是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货车车主李某的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理

2、由是李某明知自己的车辆系无牌照车辆,仍然雇用他人驾驶,并授意超载运送矿石,存在两处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指使付某违章驾驶,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恶劣,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宜作不起诉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虽然明知自己的大货车系无牌照车,并指使付某超载运送货物,但本案事故是由于付某自身的违章行为——

3、—占道行驶引起的,而不是李某所指使的“超载”所致。李某的指使内容与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只应承担作为雇主的民事责任,而不应为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  1.李某指使的内容与造成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

4、此可看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比如,上述三种人员指使、强令驾驶员超速行驶,并因超速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又如指使、强令他人超载,因超载导致刹车失灵造成事故。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  2.李某没有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事发时李某不在该车上,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通过其他方式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  3.李某只应承

5、担因雇员过错造成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理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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