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

ID:21564287

大小:55.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3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1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2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3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4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5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6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7页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_第8页
资源描述:

《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无合意的事后收受是否构成受贿案情  张某是某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李某是该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李某因业绩突出获集团颁发奖金300万元。李某觉得该成绩的取得,与集团财务总监张某的支持密不可分,而自己与张某平时素无往来,为感谢张某对自己工作的无私帮助与大力支持,李某从所得奖金中拿出30万元送给了张某。案发后,经侦查查明,张某与李某确无特殊关系,张某除了对李某报到集团公司的一些涉及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了正常审批外,并没有对李某给与任何特别关照。李某感谢的所谓支持,张某也都只不过是例行公事,依法处理了与李某有关的一些公务而已,在相关的业务往来中,双方既无共谋,

2、也无任何特别的情感或利益因素。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首先,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了利益。张某身为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李某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一系列涉及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签批同意,从而使得李某能够顺利从集团公司拿到大批资金实施自己的项目,因此其行为是对李某工作的一种支持,在客观上为李某谋取了利益。第二,张某在明知这30万是李某为了感谢自己在工作上受到的关照而送出的情况下,仍然收受,表明其在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至于说双方事前没有共谋,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本案是典型的事后受贿。在事后受贿

3、场合,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即可认定,不要求双方在事前有预谋。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本案中张某并没有为李某“谋取”利益。从刑法条文规定来看,所谓的“谋取”利益,显然不是指一种客观结果,而是指一种具有明确指向性的、主观的、积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相对人带来了利益,但如果这种利益是其客观的、依法履行职务的结果,而不是有针对性的、特地给相对人专门追求和创造的,那么其所带来的利益就不属于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张某在收受李某的30万元之前,二人之间虽有工作往来,但并无特殊

4、关系。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对李某的工作起到了客观的支持作用,但这种支持是张某依法履行职务的客观结果,而不是张某特地为李某提供的。因此,张某在主观上没有为李某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其二,本案中,张某在依法履行职务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现有事实表明,张某在履行职务时,和李某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行贿与谋利的明示或暗示的合意,张某收受财物与其为李某谋取利益之间并没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在依法履行审批职能时,其行为没有任何权钱交易的性质。尽管李某在送钱的时候明确表示是基于对张某支持的感谢,但相对人的这种事后的主观认知并不能改变已完成行为的客观性质。同样,尽管张某明知李某是

5、基于自己先前的职务行为而送钱,但这种事后知晓也无法改变其已完成的先前职务行为的性质。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某带来了利益是因,李某为此而给张某表示感谢是果。从因果关系来看,其不符合受贿罪中关于受贿是因、谋利是果,行为人是基于相对人的行贿或承诺行贿而为其谋取利益的因果关系特征。综上可见,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取决于我们对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理解。按照通说,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这种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益性

6、,认识上存在分歧。如果受贿罪侵犯的客体界定为前者,那么张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在依法履行职务时显然没有被李某收买,李某在事后感谢时,张某的履职行为已经全部结束,对于一个已经全部结束的、成为了历史的行为,显然不可能再被收买。如果理解为后者,也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益性,那么张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受贿。因为,如果受贿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益性,就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因自己的职务行为(包括已经实施和拟实施的职务行为)而从相对人那里收益,不管你事前或事中是否有共谋,否则就构成受贿。如果理解为前者,要求的是受贿与谋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7、,也即行为人是因为能够现实的或者有预期的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案情  张某是某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李某是该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李某因业绩突出获集团颁发奖金300万元。李某觉得该成绩的取得,与集团财务总监张某的支持密不可分,而自己与张某平时素无往来,为感谢张某对自己工作的无私帮助与大力支持,李某从所得奖金中拿出30万元送给了张某。案发后,经侦查查明,张某与李某确无特殊关系,张某除了对李某报到集团公司的一些涉及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了正常审批外,并没有对李某给与任何特别关照。李某感谢的所谓支持,张某也都只不过是例行公事,依法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