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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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琼信组办〔2010〕8号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大集中原则统一投资建设的、主要面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提供信息化系统运行环境和相关服务的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位于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为规范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的使用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Ο一Ο年九月三日—13— 主题词:科技信息机房管理办法通知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9月3日印发(共印80份)—13— 海南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的管理,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资源,促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中心机房)是省政府为避免重复建设,按照大集中的原则统一建设的,主要面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环境和相关服务,并提供重大公益性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环境和相关服务。中心机房建设和运行维护由省财政集中投资,所提供服务不向各单位收费。第三条中心机房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提供标准的机房环境;(二)提供高速稳定的互联网出口;(三)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四)提供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服务;(五)根据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提供全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运行所需的其它服务。—13—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中心机房的主管部门,省党政信息中心负责中心机房的统一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保证中心机房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省党政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心机房资源的整体规划,做好机房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机房配置、承载网络、配套设备等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按照流程和相关要求对服务器托管、租用申请进行审批,分配中心机房资源,并做好技术支持等工作;(三)负责制定中心机房相关管理规定;(四)负责中心机房7×24小时值班管理;(五)负责中心机房安全保密工作。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使用中心机房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二章服务器托管第六条申请服务器托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服务器的使用单位原则上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承载政务信息化系统或重大公益性信息系统,企业单位申请不予受理;(二)托管服务器的系统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系统,正在开发和调试的系统不得托管。(三)托管服务器原则上应为机架式服务器。—13—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托管单位)需要申请服务器托管,应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托管单位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交申请书,填写《托管服务器信息表》;(二)省党政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托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符合条件的,省党政信息中心根据托管单位的要求和中心机房资源情况,对托管的服务器分配机房资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省党政信息中心与托管单位签订《服务器托管协议》。第八条托管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托管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托管的服务器,并将该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报省党政信息中心,托管单位更改指定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省党政信息中心;(二)托管单位自行管理托管服务器,负责托管服务器硬件、软件的维护、更新、升级、安全防护(包括所有密码账户的保密及管理、系统端口的权限控制)以及数据备份等;(三)托管单位对所分配的机房资源只有使用权,不得挪作他用;(四)托管服务器中的服务不得超出托管协议的托管范围;(五)未经省党政信息中心许可,托管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托管服务器硬件配置;—13— (六)托管单位对服务器的维护原则上应通过机房统一提供的KVM设备进行远程管理,因特殊原因需到现场维护的,应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七)托管单位只能对本单位托管服务器进行操作,禁止对其他设备进行操作;(八)为保证机房设备的安全运行,托管服务器应纳入省政府数据中心运维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托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九)托管单位要对托管服务器上所运行的系统版权的合法性负责。第九条省党政信息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责:(一)为托管单位提供良好的机房环境,保证托管服务器稳定、安全运行,并为托管单位管理托管服务器提供便利;(二)对托管服务器负有保管责任,未经托管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更改托管服务器软硬件配置及数据,如遇紧急情况,并且在联系不到托管单位责任人的情况下,有责任告知托管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后,可自行关闭托管服务器;(三)如果托管单位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或者托管服务器对外产生大量攻击,省党政信息中心应关闭托管服务器,直至托管单位完成整改为止;(四)当托管服务器出现故障,或受到外来攻击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托管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协助解决问题;—13— (五)省党政信息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定期要求托管单位更新托管资料,并开展必要的检查;(六)除中心机房第三方运维服务商外,未经托管单位许可,省党政信息中心不得随意向其它第三方提供托管设备的资料信息;(七)省党政信息中心不得利用管理之便查看或获取托管单位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第三章服务器租用第十条申请服务器租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服务器的使用单位原则上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承载政务信息化系统或重大公益性信息系统,企业单位申请不予受理;(二)租用服务器的系统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系统,正在开发和调试的系统不得租用。第十一条各单位(以下简称租用单位)需要租用中心机房服务器,应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托管单位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交申请书,填写《租用服务器信息表》;(二)省党政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租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3— (三)审查符合条件的,省党政信息中心根据租用单位的要求和中心机房资源情况,对租用的服务器分配机房资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省党政信息中心与租用单位签订《服务器租用协议》。第十二条服务器的租用类型分物理服务器、虚拟服务器、虚拟空间三种方式,由省党政信息中心根据租用单位的应用需求确定租用类型。第十三条租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租用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租用的服务器,并将该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报省党政信息中心,租用单位更改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省党政信息中心;(二)租用单位负责对租用服务器软件的维护、更新、升级、安全防护和数据的备份;(三)租用服务器中的服务不得超出租用协议的租用范围;(四)租用单位对服务器的维护原则上应通过机房统一提供的KVM设备进行远程管理,因特殊原因需到现场维护的,应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五)租用单位只能对本单位租用服务器进行操作,禁止对其他设备进行操作;(六)租用单位要对租用服务器上运行的系统版权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省党政信息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责:—13— (一)为租用单位提供良好的机房环境,保证租用服务器稳定、安全运行,负责对租用服务器硬件的升级、维护;(二)如果租用单位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或者租用服务器对外产生大量攻击,省党政信息中心可关闭租用服务器,直至租用单位完成整改为止;(三)省党政信息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定期要求租用单位更新租用资料,并开展必要的检查;(四)省党政信息中心可以根据租用服务器的使用情况,可对服务器资源的分配进行调整;如遇紧急情况,并且在联系不到租用单位指定负责人的情况下,有责任告知租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后,可关闭租用服务器。(五)省党政信息中心不得利用管理之便查看或获取租用单位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第四章人员进出机房第十五条省党政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以下称机房管理人员)负责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进出机房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到现场维护的,须经省党政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出中心机房。第十七条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进出中心机房现场维护服务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3— (一)原则上应由托管(租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进入机房进行现场维护,在紧急情况下,指定责任人无法到达现场的,托管(租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可以指定本单位其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维护;如需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须由托管(租用)单位指定责任人或本单位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陪同;(二)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前应到机房值班室处登记,提交相关身份证明,领取并佩戴临时出入证,进入机房操作应有机房管理人员全程陪同;(三)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到机房值班室注销并交还领用的临时出入证件。第十八条来访人员参观访问中心机房,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原则上严格控制参观中心机房,如确需参观的,应提前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获省党政信息中心许可后方可参观;(二)来访人员参观中心机房前须到机房值班室登记,提交身份证明,领取并佩戴临时出入证,进入机房参观由机房管理人员全程陪同。(三)来访人员必须遵守中心机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听从机房管理人员的导引,不得随意进入未经授权进入的区域;(四)来访人员离开中心机房前应到机房值班室注销并交还领用的临时证件。—13— 第十九条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和来访参观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房进出的相关规定,对于进入机房后有行为不当者,机房管理人员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制止。第五章设备进出机房第二十条省党政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以下称机房管理人员)负责托管单位设备进出机房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托管单位服务器设备需要进出机房,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设备进/出登记表;(二)省党政信息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经批准后,托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设备运进/出机房。第二十二条设备进入机房后的摆放位置按机房整体规划实施,设备的摆放由机房管理人员负责安排。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机房内的任何设备带出机房。第六章安全保密—13— 第二十四条机房管理人员、托管(租用)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得泄漏有关机房的信息,数据以及文件等。第二十五条托管(租用)单位必须对指定责任人进行安全、保密和消防教育,定期检查安全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托管(租用)单位不得在托管(租用)的服务器上安装及使用任何监控设备。第二十七条省党政信息中心应对机房内资料、文档、数据等进行整理和归档备案,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必须妥善存放。第二十八条托管(租用)单位需要翻阅机房资料、文档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由机房管理人员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系统配置、系统安全等重要数据或参数不得随意抄录、拷贝、更改或对外泄漏。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13— 托管(租用)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正式实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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