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发〔2016〕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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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民福发〔2016〕255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和《—1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

2、办发〔2013〕56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发布后,新取得规划方案复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区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当依据《示范文本》由三方协商确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北京市

3、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6月16日印发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12—(示范文本)编号:项目名称:甲方:区民政局乙方:公司项目建设监管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工作要求,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和北京市规划委发布的《社

4、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DB11/1309)等规定,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情况根据(规划方案复函文号)批准,位于(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合计住房套。该居住项目共分期建设。二、建设内容(一)配套养老设施基本情况根据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12—(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养老设施项目如

5、下:托老所:所,建筑面积平方米。老年活动场站:所,建筑面积平方米。机构养老设施:所,床位数张,占地面积(独立选址类)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二)配套养老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托老所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老年活动场站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机构养老设施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

6、续。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标准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2.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与住宅部分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3.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12—(二)装修标准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2.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

7、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3.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4.其他约定标准:四、方案审定(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施工。(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

8、,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五、同步建设(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12—(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手续。六、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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