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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2009〕143号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
3、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
4、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第四条 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5、。第五条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第六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第七条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
6、《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经办人,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当场告知并要求补正。第九条 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第十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
7、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第十一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
8、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二)对亡者生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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