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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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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官释明权的辨析及其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法官释明规则是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并促使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开展诉讼。一方面法官有必要适用释明权实施程序控制,另一方面过度释明会破坏司法中立。因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必须在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有一定限度内的依法释明行为才是合理的,这个限度就是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因此,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规定明确的限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鳝,使法官释明制度真正促进司法公正和提抨高司法效率。关键词:法官释
2、明男权程序控制司法中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啐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必杳要条件。当前,作为法院职权行为的法官赴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在逐步完笋善或重新引起重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也引入了这项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健全和完善法官カ释明权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其中把握程序篁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又是立法思路和司今法实践的核心。一、两大法慑系国家的法官释明权及其法律属性镥释明权又称为释明权、阐释权,源诶于德语15
3、/15“Aufklarungsrec束kt”。释明权是法官专有的一项职权限,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哏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袷时,由法官行使的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胱整、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驹或证据的职权。法官释明权的基础是法院盔专有的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控制和指挥职权阿,价值在于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释明权与大陆法系国家娟的职权主义模式紧密联系,最早出现于德攥国的民事诉讼法
4、;近几年英美法系主要国系家也引入了法官释明制度。尽管各国法官珏释明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均与法官必须在恪守司法中立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掌纹握诉讼程序指挥控制权的适度性密切联系吞。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盅家民事诉讼的用语。在19世纪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д人私人之间的事务,在交给法院裁判后也谤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法官有责任保证当捷事人主导原则的充分发挥,以推动程序展中开.当今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碍第1项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审判长应综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事实作充分说明并茱且
5、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鲆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膣。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迪15/15行阐明并且发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42条还规定了法官阐明的内容。自50年律代后期起,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必要时应当行使释明权.我国民事ⅲ诉讼制度也规定了法官释明权规则。最高仡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行的《关于秘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是法毖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阐明,第8条第2款是捏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阐明,第35条是法核院对当
6、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阐明。这部司尹法解释虽未提出法官释明权概念,但初步阅构建了法官释明的基本诉讼制度。民事诉咦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法院告知当事人另惑行起诉的条款等。法官行使热释明权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妙提高司法效率,依职权所采取的一项程序川管理和控制措施。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扮演的是“指挥官”角芴色,具有对诉讼程序的一定控制权力,处睨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现嘘了这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即法官在一定程蚬度上可以干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尤其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国
7、家,在巾不推行律师强行代理制的条件下,当事人往往是自己在法庭上维护权利,这就产生艿了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差异和当事人与法醴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身份、职业及专业知识背景的铗差异,可能影响到他们诉讼权利的发挥,拾进而决定诉讼的胜败。当事人可能会将自=己了解的案情及与之相关的前因后果和盘q托出并提供相应资料,而法院所审查的只晏15/15是具有法律意义上并且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均与证据,两者之间可能发生错位。因而由麈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律背景的悬殊,使ぺ得法官释明权的存在有一定必要。为
8、避免当事人因弱势地位而不利于维权和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⒕释明权,以促使当事人朝着有利于自己的私方向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减少不必要的尿“滥诉”。这就是法官释明权产生的原因宏。可见,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瓮价值取向侧重于维护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垩的平等性。英美法系主要国ɡ家也引进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采取当事ㄖ人主义、法官必须严格被动地恪守司法中锇立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原本是不应当出侍现法官干预当事人诉讼现象的。但长期的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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