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区龙文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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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区龙文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区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

2、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 区政府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风险预测报告;(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3、(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方可提请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提交会议研究后,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八条 行政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行政首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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