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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私立学校教职员眷属疾病保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私立学校教职员眷属疾病保险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6-09【正 文】私立学校教职员眷属疾病保险办法 第1条 为实施私立学校教职员眷属疾病保险,特订定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准用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私立学校教职员眷属系指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并以设住所于国内者为限。 前项未婚子女,年满二十岁以上者,以在校肄业且无职业,或受禁止产宣告尚未撤销,或残废而不能自谋生活者为限。 第3条 本保险包括疾病及伤害两项。
2、 第4条 本保险费率每一眷口为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被保险人每月保险薪给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本保险先行开办眷属部分,开办时费率订为百分之三;至于父母、未婚子女部分之施行日期及费率,由行政院、考试院会同以命令定之。 本保险财务收支,应分户立帐,如有亏损应调整费率挹注之。 第5条 本保险之保险费,按月缴纳,由被保险人自付百分之五十,学校负担百分之二十五,政府补助百分之二十五。 前项政府补助之保险费,由中央与省(市)政府分别编列预算核拨之。 第6条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被保险人依照规定停保时,要保学校应同时为本保险被保险人办理停保。如该教
3、职员复保时,应一并办理复保。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被保险人离职时,本保险被保险人应行退保,要保学校并应负责收回其保险证,连同退保通知一并送承保机关。 第7条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疾病、伤害事故时,其就医比照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考试院会同以命令定之。公务人员保险专案认定要保机关被保险人退保转保办法 第1条 为办理公务人员保险专案认定要保机关被保险人退保、转保有关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专案认定要保机关系指中央通讯社、中国广播公司、海外技术合
4、作委员会、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世界反共联盟中华民国分会、亚洲人民反共联盟中华民国总会、工业技术研究院、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中华经济研究院及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推行委员会等十一个要保机关。 第3条 参加公务人员保险之被保险人退出公务人员保险,并按左列规定办理: 一缴付保险费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务人员保险法第十六条所定之计算标准,于退保时核发一次养老给付。依法再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时,应将原领养老给付如数缴回,其参加保险之年资于日后依法退休时准予合并计算。 二缴付保险费未满五年者,不予核发养老给付,惟其保险年资仍予保留,依法
5、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时得合并计算。 第4条 公务人员保险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其眷属亦一并退出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 第5条 参加退休公务人员暨其配偶疾病保险之被保险人,均退出该保险。 第6条 本办法修正条文施行时,因而退出公务人员保险等相关保险之被保险人,应由各该事业为适当之处理。 第7条 本办法自修正发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职期调任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 第2条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之职期为四年;但因业务特殊需
6、要得酌予延长,延长期间不得逾二年。年满七十岁者,不得担任检察长。 前项职期在不同审级者,分别计算;在同一审级者,合并计算。 但高等法院分院检察署检察长调任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非直辖市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地方法院分院检察署检察长调任直辖市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其职期应分别计算。 检察长经调任其他职务后再调任检察长时,其职期另行计算。 第一项职期届满前,因业务需要,得调任之。 第3条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之调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左列范围内行之。 一调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检察署检察长。 二调任法务部或其所属机关相
7、当之职务。 第4条 法务部应就职期或延长职期届满检察长之品德、学识、才能及工作绩效等项,综合考评其成绩,并视业务需要,适用调整其职务。 第5条 职务之计算,以实际到职之日起算。 第6条 职期或延长职期届满检察长之调任,除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由法务部拟议调任职务,报请行政院核定外,余由法务部核定之。 第7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赴调,除因特殊情形报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调,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8条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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