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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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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摘要:言词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来源,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主要以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一般的民事行为,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不大注意书面材料及其他方式证据的收集,只是人证多于其他。这就是基层法院存在的证据状况。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处理一件民事案件时,诚然要依法条,但更重要的是了解立法的本意,揣测立法者的意图,结合地方实际,才能运用好一切规定。本文从结合所从事的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证据运用上存在的问题浅论我国言词证据的现状,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研究与探讨,提出了一些相对应的解决途径。关键词:民事诉讼言词证据现状问题前言理论上的言词证据包括法律规定的证人证言、当事
2、人陈述和鉴定结论三种类型,本文所讲的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实情的人在民事诉讼之前或之中向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所作的与案情有关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有关部门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以书面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或看法。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中,言词证据呈现出诸多问题:首先乡土民情、民众素质、文化环境和言词证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性,造成言词证据本身的瑕疵;其次弹性规定使得证人出庭率低;三是当事人习惯于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不能适应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证据为辅的新规定;四是经济原因导致收集困难。还有
3、证人适格性与言词证据证明力问题,证人不出庭的现状与如何解决等问题、对法官的高要求、举证期限、申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等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专门性基本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部分的12个立法条文,这些条文文意简单、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较全面、系统、完整地总结了关于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问题,相对来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传统法律理念和《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使这一9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越来越多的言词证据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言词证据的概念与
4、种类言词证据是人们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划分的、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种证据类型,专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三种法定类型。(一)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目前笔者看到的有四种说法。一种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2];第二种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3],第三种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4],第四种,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5],这四
5、种说法在陈述人、陈述对象和陈述时间上稍有差别,也就是对谁在什么时间向谁陈述的界定上说法不一。本文所讲的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实情的人在民事诉讼之前或之中向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所作的与案情有关的陈述。这样讲的原因有三:一是陈述人不一定是证人身份,只有涉诉后他的言词才可作为证据当庭质证、认证;二是证人存在于起诉前和诉讼中,诉讼结束后证人证言将失去作用;三是民事诉讼中有可能调取组织、机关、单位的有关资料,这些资料中的某些谈话记录,调查笔录也有可能被作为证据材料当庭质证、认证,这里的陈述对象明显比较广泛。(二)当事人陈述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
6、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6]。但本文所讲的当事人陈述,不是专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在诉讼前向有关部门所做的陈述。因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也会在有关部门(如公安、乡村组织、居委会)作陈述、留记载,这一陈述或记载有可能与当庭陈述有所不同,9因而阻碍案件事实的认定。但我们考虑到当事人在涉诉后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倾向于对最初的陈述参考价值大的观点。审判实践中都是将当事人在有关部门所作的所有陈述综合考虑,审查比较后才认定的。当事人的诉前陈述如作为证人证言,则违背了证据规则。所以,本文所说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有关部门所作
7、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三)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7]。它是鉴定人以书面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或看法。法庭审理中,鉴定人可能出庭宣读鉴定结论,接受诉辩双方的质询,当庭阐述鉴定的过程和作出结论的依据,实质上仍是一种言词证据[8]。实际上,鉴定结论是把鉴定人的言词以文书形式予以表现并提交,再加之以一定的陈述。视其为言词证据当无不可。二、言词证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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