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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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i一~室墼墼孽知识产权ANHUSCIENCETECHNOLOGYj&jl.…一,职务发明概述根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了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和职务外观设计三类.其中,职务发明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心.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它具有这些特征:首先,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其次,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否则,就不是职务发明创造.第三,发明创造是体现单位与发明人双方意志的结果.项目或任务是单位下达的,而具体如何创造出来.多

2、体现的是发明人的个人意志非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在职务发明创造范围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者区别在同时.重点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的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企业法人代表的专利保护意识和技术人员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水平.2008年以来,县科技局分别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来本县进行新《专利法》讲解和专利知识及应用专题培训,通过宣传,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专利保护意识.五,启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申报专利,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全椒县已批准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3、的企业为全县首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试点企业.这6家企业2009年专利申请量达35件(作者单位:全椒县科技局)责任编辑:潘勇—l2010~2期胡芸于:首先,体现的意志性不同.职务发明的创造过程受单位任务的约束,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体现的是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非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完全凭意愿创造的.不受单位约束,体现发明人的个人意志是绝对独立的.其次,发明人所受待遇和享有权利不同.职务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是履行其本职工作或单位委派任务.他可以向单位领取工资并可获得单位的特别奖励.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不归发明人所有;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不能要求

4、单位提供任何条件或特别待遇.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完全归他所有.二,对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法律制度的探讨在职务发明过程中,既有单位的物的投入,也有发明人的智力投入,而职务发明法律制度的功能就在于确认物的投入重于智力投入,所以职务发明的第一受益人是单位而非发明人.这种做法充分保护了单位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发明人的主观积极性.近几年的法律实施效果却证明《专利法》第六条未能起到其预期的作成果-旧属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第六条本身的立法缺陷所致.其缺陷主要存在于第一款中.《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5、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现行立法中认定职务发明最根本的法律规范.那么如何识别发明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达到了"主要利用"的程度.在现行相关立法中,对此无说明.这就使得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易就相关的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产生纠纷.由于权威性规定的缺失,此类纠纷一般难以通过协商解决,只能诉至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认发明人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职务发明成果归属不明确《专利法》新确立的职务成果归属制度仍是以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为前提的虽然新的合同

6、法中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但事实上不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效果.首先,前提仍是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如签订合同,其本质单位决定"让与多少利益"给科技人员.其次,科技人员与其所在单位本身就是行政隶属关系,那么即便签订和同,合同双方也是处于一个完全不平衡的平台之上.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证技术人员与其单位的利益平衡,只有双方对职务发明拥有平等的权利,才能确保合同优先原则的有效实施.技术成果只有依靠科技人员复杂,艰辛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取得.在其关键性问题上如果没有具有创造性才能的科技人员解决这些难题,单位投入的资金,设备等,就不能获得新的技术成果.技术发明创

7、造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创造性,智慧与知识的投入量极大,是超出了一般知识基准的特殊的智力劳动的凝结物.同时也必然是非劳动合同的预期.不能依合同来进行或是预先归属,发明成果应主要归于智力劳动者.而发明人在执行单位任务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单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并承担了风险.单位拥有技术成果的部分产权也是非常合理的,否则职务发明这一分类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职务发明成果应归发明人与任职单位共有.2.职务发明认定困难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这种情形,自然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种情况.

8、在操作中就面临很大困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予以修正.首先,在职务发明中继续保留"物质技术条件"这一概念.由于物质技术条件既包括了单位的软件资源也包括了单位的硬件资源,这样可以在发明创造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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