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ID:15584056

大小:3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4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_第1页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_第2页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_第3页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4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                    1998年1月17日第40号令、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土地、规划、城管、卫生、文化、园林、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

2、,应当各司其职,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尸体应就近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办理尸体火化需凭下列证明之一:(一)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本市市辖区除偏远地区和特殊情况可以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单位拉运尸体外,应当由殡仪服务单位的专用车辆拉运尸体。 第七条 〖H殡仪服务单位的车辆,应当按与死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殡仪服务单位

3、人员应当对拉运尸体的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保持卫生,防治疾病传染。农村自送尸体的,由殡仪服务单位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八条 市区内人员死亡后,应立即运至殡仪服务单位存放;农村地区人员死亡的,尸体在其住处停放期限不得超过三天。 第九条 尸体移至殡仪服务单位后,应在四日内火化。因故需要延长保存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由殡仪服务单位通知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强行火化,费用由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负担。因涉及法律或其它原因需作保留或解剖的尸体,按有关规定存放和办理,费用由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负担。 第十条  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死者尸体和已腐败的尸体须严密

4、包扎并立即火化,不得在死者住处或殡仪服务单位内存放。卫生医疗单位对因患甲类急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应当在其死亡通知单或死亡证明书中注册所患病名。第三章 丧葬管理 第十一条 尸体火化后,应将骨灰安葬在骨灰公墓或寄存在骨灰寄存场所,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贾汪区殡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公墓以及与此有关的业务。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分片或以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寄存场所;或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人员死亡后,尸体应当埋入合法的遗体公墓。 

5、第十四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禁止葬坟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或墓地。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当节俭、文明。丧事活动不得有损害、污染环境卫生,妨碍公共秩序,影响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丧事中不得有看风水、做道场、攀阴亲、请巫婆、神汉及制作、焚化各类迷信丧葬品的活动。 第十八条 〖H

6、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举行悼念死者的活动,应当破除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不得在死者住处搭设灵棚,吹奏鼓乐,不得搞招魂打幡、披麻戴孝送殡送葬等有碍市容观瞻和公共秩序的殡丧仪式。信教群众办理丧事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第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沿主、次干道两侧占用人行道摆放花圈以及在送葬时沿途抛撒纸钱或其它杂物。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丧事中从事扮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销售纸箔、冥票等丧葬迷信用品。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丧户违反火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7、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死亡,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其住处逾期停放尸体的,责令其亲属立即将尸体运至殡仪服务单位,并按每逾一日处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单位未按与死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运尸和未按规定对运尸车辆进行消毒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丧户违反丧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8、(一)在合法建立的公墓之外埋葬骨灰的,责令其限期平毁并迁移至合法公墓内,逾期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