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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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XX市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C2009J1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非本县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遗体火化、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实行政

2、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殡葬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绩效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承担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滥埋乱葬,加强殡葬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发改局:加强殡葬设施项目管理,严格按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

3、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对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查处力度。县财政局:为殡葬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国土局: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管理,不得擅自审批新建、扩建公墓用地相关手续,对于既存的公墓,按照土地红线图严格管控;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配合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进行年检。县林业局: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对木质骨灰盒的加工和销售进行督促检查,严厉查处毁林造墓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依法审批公墓建设项目,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所产生的大气、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行为的

4、监管。县市管局: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违反本规定经营丧葬用品的行为。县卫计局: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死亡遗体的管理,严禁擅自接运遗体;配合殡葬服务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杜绝遗体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县公安局:维护殡葬管理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破坏殡仪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遗体作出死亡鉴定,并通知殡仪馆接送火化。县城管局:对违规搭设的灵堂、灵棚予以拆除,制止占道举行殡仪活动等违规行为;对在城区燃放鞭炮、丢撒纸钱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处罚。凤冈供电局、县供水公司:保障

5、合法的殡葬服务单位用电用水需求,对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不予供电供水。县交通局:负责对私自运送遗体和违规送葬的车辆进行查处。县监察局: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社区)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加强殡葬事务管理,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县殡葬协会: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从事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

6、人进行资格认定;协调处理殡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县道教协会: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殡葬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殡葬服务。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对在殡葬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殡葬设施第七条殡葬服务设施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化场、公墓、骨灰堂(楼、塔)等公共服务设施。(一)殡仪馆:提供遗体治丧、悼念以及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服务场所。(二)殡仪服务站:提供悼念、治丧活动的服务场所。(三)火化场:实施遗体火化的服务场所。(四)公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的公共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

7、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死亡后提供安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村民死亡后提供安葬用地。(五)骨灰堂(楼、塔):提供骨灰存放的公共设施。第八条各乡镇要按照利民便民的原则,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等。殡仪服务站可采取争取项目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方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建设投资以村级为主体,按照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我受益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办法进行管理,可适当向丧主收取建设成本费和骨灰存放年费。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益性

8、公墓、骨灰堂(楼、塔)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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