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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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集中清理整治殡仪服务不文明、公墓运营不规范、殡葬管理不到位行为,强化殡葬市场规范长效管理,促进殡葬市场和农村环境显著改善,倡导文明、绿色、简约殡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存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和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应加大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工

2、作的投入,将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经费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公墓与殡葬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公墓建设与殡葬管理的政策和具体实施规划。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公墓的建设与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等具体工作,村级公墓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规划、国土、发改(物价)、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与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环保等相关

3、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规划,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公墓布点专业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乡镇(街道)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依照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穴面积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提倡不立墓碑或设置卧式墓碑,确需设立墓碑的,高度不超过1米。第七条农村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废地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鼓励现有公墓地建设生态葬公墓。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

4、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两侧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区域建立公墓。第八条公墓建设用地,可从乡镇(街道)集体公益性(非耕地)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公墓布点专项规划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通过开发水工用地、废(瘠)地,改造'‘老林地”、'‘老坟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乡镇公墓相关手续。对已投入使用,但用地手续不规范的乡镇(街道)公墓,由县国土部门会同乡镇(街道)限期整改到位。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

5、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乡镇(街道)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公墓审批表;(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规模等内容);(四)规划设计方案;(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公墓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公墓规划设计提倡林化、墓型简约化,生态葬墓区规划用地不少于规划总面积的20%、村级公墓按生态节地型规划建设,布局科学合理、环境肃穆整洁,并留有一定区域用于农田老坟搬迁安葬。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

6、发改和公墓所在乡镇(街道)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迁移或撤销,应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第三章殡葬管理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事用品。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遗体葬、二次棺葬和封建迷信活动;(二)修建宗族墓地、活人墓等;(三)违规建设公墓;(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惠民殡葬减免费用;(五)严禁个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坟。已经建立的,必须限期迁出或平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立县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卫计、殡仪馆、公墓建设管

7、理等单位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死亡证明、公安销户、人社一次性丧葬结算、殡仪馆火化、墓地安葬信息联网。(一)禁止骨灰装棺土葬、私埋乱葬,对违法违规人员取消惠民殡葬补助,并由县民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堵乱埋乱葬漏洞。(二)禁止非法兴建殡葬设施、非法经营公墓。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服务业务。(三)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四)殡葬

8、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公墓墓葬费、管理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管理费标准报县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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