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用工主体资格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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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一、被告张xx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本案中,被告王小龙等人的雇佣老板是张XX,主体是个人,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次,从主体地位上讲,张XX与王小龙等人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所以对原告企业来讲,张XX等人不属于其管理,亦没有与张XX等人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如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对于原告企业过于苛刻,同时还会产生个人承包者张XX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后果。所以被告张XX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

2、有多个类似案例,如2010年发布于法制网的“承包者违法招工,发包方要连带担责”(案例后附)这一案例与本案十分相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主任李经纬针对此案例说,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其一般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又如,2009年4月发布于河北工人报的“违法发包工程出事喊冤没用”这一案例中也认定发包方只在清偿拖欠工资这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

3、第十二条应认定,本案中原告应对所拖欠王小龙等工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其他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条文: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 :建设单

4、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案例一:关注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承包者违法招工发包方要连带担责□关注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③本网记者郭晓宇本网见习记者李吉斌本网通讯员龚勇超   [案例介绍]  米某系某建设公司工地的工程施工承包人,其不具有工程施工资格,亦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2007年3月,刘某经米某介绍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任项目经理,刘某与米某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2007年4月,建设公司向刘某颁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担任彩虹园小区工

5、程的项目经理。2008年4月,彩虹园小区工程因故停工,建设公司撤销了对刘某的授权。在刘某工作期间,建设公司给付刘某部分工资款。由于米某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米某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建设公司授权米某为该公司进行过招工、亦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受建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考勤等管理,因此,没有认定刘某与建设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同时亦没有支持刘某所主张的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特定的诉讼请求。但

6、法院认为由于米某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工程的发包方的建设公司,理应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据此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  目前,建筑行业中存在大量的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呢?发包组织、总承包者是否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认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或其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主任李经纬说,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其一般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能

7、成立劳动关系。  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来说,劳动者不属于其管理,其亦没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如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对于建设施工企业过于苛刻,同时还会产生个人承包者反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一般不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不意味着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李经纬说,劳动者可以依据一般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或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违约金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

8、因此,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责任,即给付劳务报酬;同时,对于该劳动合同的无效,因前一手有用工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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