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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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  用工主体与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去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难点】  劳动争议的主体与争议范围确定后,劳动争议审理还有一个关键点,劳动争议的管辖。也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的必争之项,因此需要大家格外注意。  1.用人单位住所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个地点,申诉时,应在哪里立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用人单位派驻在外地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是派驻地申诉?  【案例析与答

2、】  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在北京提起劳动争议,合法么?  满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任销售,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其他经济纠纷,由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入职培训完毕后,因满某的家乡在深圳,后被公司派遣至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后因提成发生纠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协商未果,满某至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提成工资。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公司住所地及办公地均在北京,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争议应由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该公司的注册地、办公地在北京,满某称其在深圳工作,且该公司分公司地址在深圳,公司认可满某被派驻到深圳工作。后裁决该公司支付满某提成工资,驳回了北京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案例解析  法律实务中,正确选择了管辖法院,对当事人的案件影响较大,由于中国区域法律实施细则存在差异,将使得案件的审理与裁定产生较大差异,有可能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因此建议可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

4、,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管辖法院。但是在本案中,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也即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深圳,基于司法实务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优于协议管辖地的原则,满某可以在深圳提起申诉。  代理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被告张xx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本案中,被告王小龙等人的雇佣老板是张XX,主体是个人,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5、的主体资格。其次,从主体地位上讲,张XX与王小龙等人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所以对原告企业来讲,张XX等人不属于其管理,亦没有与张XX等人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如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对于原告企业过于苛刻,同时还会产生个人承包者张XX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后果。所以被告张XX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多个类似案例,如XX年发布于法制网的“承包者违法招工,发包方要连带担责”这一案例与本案十分相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主任李经纬针对此案例

6、说,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其一般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又如,XX年4月发布于河北工人报的“违法发包工程出事喊冤没用”这一案例中也认定发包方只在清偿拖欠工资这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应认定,本案中原告应对所拖欠王小龙等工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  相关法律条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

7、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其他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条文:  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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