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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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巴州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唐玲,女,生于1975年,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何官德(系原告之夫),男,生于1969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高钦,男,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东风汽车公司巴中技术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后国辉,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熊庆,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后江明,男,生于

2、1975年,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唐玲诉被告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房产公司)、第三人东风汽车公司巴中技术服务站(以下简称东风汽车服务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7唐玲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何官德,万鑫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高钦,东风汽车服务站的委托代理人熊庆、后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3日,被告万鑫房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

3、认购甲方开发的巴子国一号项目二栋一单元25层7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1.68平方米,单价4500元/平方米,总房款(大写):肆拾伍万柒仟五百陆拾元整(小写:457560元),税、费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缴纳各自应承担部分。”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签定本认购书交纳认购金:(大写)叁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344000元)。签订合同时,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44000元。这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被告及第三人均承诺在一年内签订房屋备案合同及交付房屋,否则退款付息,这有2013年1月2日后国辉亲笔承诺书为证。

4、经了解第三人东风汽车服务站与被告系巴中市回风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作伙伴,第三人出土地,被告出资金、技术等。该项目一期才修建了18层,另一栋才打基础就停工,不知何时动工。同时该项目至今未在巴中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预售房许可证。被告及第三人擅自更改工程项目名称,更名为“滨江华府”7,也不与原告变更合同。现起诉要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责令被告立即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344000.00元,并承担按约定月利率6%计算占用资金的全部利息。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担。被告

5、万鑫房产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服务站是联合开发。2、我方与东风汽车服务站是独立的法人,只是以我公司名义开发的。3、2、5、8层和尾号为2、5、8的楼层是第三人的房子,与我公司无关。原告是买的第三人的房子,交款也是交给后国辉的。第三人东风汽车服务站辩称:1、原告是与被告发生的买卖关系。2、我站没有资质搞房地产开发,我们相当于拆迁还房。3、应由万鑫公司承担责任。诉争之房是在被告手上买的,购房款是交给被告的。至于被告与我方是另一法律关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万鑫房产公司(甲方)与原告唐玲(乙方)签订了《商

6、品房认购书》约定:一、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巴子国X号项目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01.68平方米7(以产权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据实结算房价款):单价4500元/平方米:总房款¥:457560元;二、签定本认购书交纳认购金344000元,下余房款113560元交房时补清。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式公告或电话通知后15日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甲方售房处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和相关税费。七、本认购书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方由被告万鑫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万签名并加盖万鑫房产公司印章

7、;乙方由原告唐玲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同日,被告万鑫房产公司向原告唐玲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唐玲交一号二幢一单元25层7号购房款344000元,并加盖了万鑫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处由后国辉签名。当天,后国辉为原告唐玲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唐玲,你购巴子国X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我站已收款叁拾肆万肆仟元整,限在2012年12月23日我站付你叁拾肆万肆仟元整,此认购合同作废。若到时不付上述款项,此房归唐玲所有,互不补差。特此承诺。落款处后国辉签名,并加盖了第三人东风汽车服务站公章。同时中证人何贵荣签名。逾期,第三人未付款给原告也未交

8、房。2013年1月2日,原告唐玲找第三人解决此事,后国辉在原《商品房认购书》复印件背面签:“本月内换签备案合同或退还款。”同时查明:被告万鑫房产公司与第三人东风汽车服务站系联合开发该项目,第三人以土地作为出资,被告全额出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由被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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