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起草说明

《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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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的起草说明(20090813)为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行为的管理,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风险,遵照司领导的指示,风险监督管理处组织撰写了《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人民银行近期发布〔2009〕第7号公告,要求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非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国内首次正式提出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办法》所称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根据存储介质不同,电

2、子货币分为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电子货币。卡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芯片卡中的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软件中的电子货币。仅在单位内部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电子货币。在制定《办法》前,我们充分研究并借鉴了国际上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大多数经济体在电子货币的定义上达成了共识,即,电子货币是其持有人可以对发行人主张权利的货币价值(亦称“预付价值”13)。电子货币的要素包括:(1)储存在电子设备(介质)上;(2)按照收到的资金不低于发行的货币价值来发行;(3)被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包括

3、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任何经营单位及个人)当作支付手段。通常所称电子钱包、数字现金、网络货币、储值卡等,均属于电子货币范畴。因此,根据国际通用概念、结合我国国情、突出电子货币的特点和作为支付手段的属性,最终确定了电子货币的概念。一、目前电子货币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国内有近200家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主要用于公共交通、餐饮、电影院等零售支付。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电子货币发行资金权属关系不明确,形成的沉淀资金使用不规范非金融机构在发行电子货币时要先收到客户的货币资金。这些机构因客户数量增加形成巨

4、额的沉淀资金。电子货币发行资金属于待偿债务的专项资金,不是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自有资金。部分机构存在随意使用电子货币发行资金的情况。有些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打新股”、“信托投资”等。一旦这些投资出现巨额亏损,必将严重损害广大客户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二)电子货币发票开立不规范,出现逃税漏税问题目前各地的公共交通卡的使用均超出公共交通范围,可在餐饮、超市、娱乐、健身等场所支付。但是,发行机构在购买人购买时开立的是单用途13发票。我国税法对不同行业规定的税率不同,因此目前发行机构的做法造成了部分行业

5、税款流失的问题。部分单位购买电子货币时,要求非金融机构违规按购买金额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等发票,购买单位列支“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违反了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出现逃税漏税问题。(三)电子货币发行缺乏控制,可能对货币制度产生冲击由于对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和发行规模没有控制,非金融机构可通过信用扩张虚增预付价值。电子货币经“黄牛”的倒卖,实现与法定货币不等值兑换,容易出现电子货币泡沫化的问题。一旦发行机构丧失回收能力和支付能力,电子货币泡沫就会通过双向兑换机制转移其信

6、用危机,影响社会公众关于货币转移机制的信心,冲击货币制度。(四)缺乏技术可靠性和系统安全性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电子货币的发行与清算没有强制性的技术安全标准。非金融机构本身金融专业基础薄弱,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内部控制不严格,技术水平较差,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和方案,业务连续性缺乏保障。管理漏洞和技术安全隐患也为犯罪分子盗用资金、不法分子与机构内部人员勾结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电子货币采取的加密技术已经出现安全漏洞,被国外的黑客攻破。如不对现有技术进行升级,很可能出现整个系统瘫痪,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一、起草《办

7、法》的必要性13(一)制定《办法》是维护货币稳定的要求《办法》明确了电子货币是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手段,因此在发行、流通的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货币价值。电子货币的发行实质上是发行机构收取货币资金后,向购买人出售电子货币的行为。电子货币的发行并非以发行机构的信用为基础,而是以发行机构收取等值人民币货币资金为基础,与人民币发行存在本质区别。为了避免电子货币的发行对货币制度产生冲击,防止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通过信用扩张虚增预付价值,必须严格规定电子货币的流通只能通过发行机构到购买人,购买人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到发行机构的单向闭合

8、回路通行。此外,《办法》规定,发行机构不得对电子货币计付利息,进一步保证了闭合回路中待偿电子货币的总额与发行机构实收货币资金等值。为保证预付价值的清偿能力,《办法》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发行规模和投资行为均作出严格限制。(二)制定《办法》是保障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当前电子货币支付服务市场的服务主体存在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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