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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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根据省纪委、省农委的统一部署和市委书记戴玉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建潮、副市长牛向东的指示要求,确保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目的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了《丹东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33号),按照“纪委统筹、农委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全地区先后有三万余人参入了此项工作。目前,8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67

2、3个村所属农村集体“三资”全部实行了委托代理。为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委托代理服务机制,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简称“三资”)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集体资产运行安全、保值增值,维护农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逐步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民主化、智能化的目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二、依据依据以下有关文件、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转发省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3.《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4.《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5.《丹东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33号)。三、起草过程我市于2011年11月份开始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

4、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5人专人负责调研、酝酿和起草《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这项工作历经16个月,始终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从县、乡、村基层调研到市属各个部门广泛听取意见,从信息反馈到修改;再反馈,再修改。对照有关文件、法规和条例,字斟句酌、推敲,经过上下数十次的反复、修改,尤其是近日,市纪委和市农委又组织召开由县、乡、村从事“三资”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技术人员参加的研讨会,最终形成了《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

5、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3.《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4.《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5.《丹东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33号)。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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