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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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20090801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资格第三章发行与回收第四章电子货币的使用第五章交易的清算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组织的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行为,保障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货币发行、清算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根据存储介质不同,电子货币分为卡

2、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电子货币。卡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芯片卡中的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软件中的电子货币。仅在单位内部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电子货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取得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许可的支付清算组织。本办法所称购买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电子货币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电子货币进行交易的单位。12第一条电子货币按实收人民币货币资金等值发行。第二条发行机构可以发行记名的电子货币或不记名的电子货币。仅适用于对单一商品和服务进行支付的卡基电子货币方可不记名发行。第三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电子货币发行、

3、清算业务处理系统,对电子货币发行和交易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发行机构同时发行记名电子货币和不记名电子货币的,应当建立相互分离的电子货币发行、清算业务处理系统,对记名、不记名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信息分别管理。发行机构应当具备系统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确保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的连续性。第四条发行机构应当确保电子货币存储介质的唯一性,防止存储介质被伪造、变造。发行机构不对遗失、灭失的电子货币存储介质挂失,不向购买人偿付遗失、灭失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货币。第五条购买人与特约商户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使用发行机构规定的交易设备。第六条电子货币存储介质和交易设备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未制定相

4、关标准的,应当遵循行业标准。第七条购买人应当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并妥善保管电子货币存储介质。第八条特约商户应当保证电子货币受理环境的安全性。第九条发行机构应当确保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第十条伪造、变造的电子货币不具有支付效力。发行机构发现购买人使用伪造、变造电子货币的,应当终止其使用电子货币的权利。第十一条发行机构应当对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但为履行反洗钱等义务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发行机构应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以电子货币方式收取费用。12第一条

5、发行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电子货币,不得停止购买人的正常支付,但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支付清算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电子货币发行、清算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批准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支付清算组织申请开展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初步审查,并依法对电子货币发行、清算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发行资格第四条申请发行电子货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二)流动资产不少于待偿电子货币总额的10%;(三)自有资金不少于

6、待偿电子货币总额的8%。营业期未满一年的,自有资金不少于待偿电子货币总额;(四)具备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五)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和与电子货币发行、清算有关的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开展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二)电子货币业务说明;(三)电子货币交易、清算、差错处理等业务处理说明;(四)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风险管理措施及内控制度;(五)截止申请时连续两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二

7、)、(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发行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12第一条电子货币业务说明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子货币存储介质类型;(二)电子货币发行总额;(三)存储介质号码的编制规则;(四)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五)与特约商户协议样本。第二条发行机构决定终止电子货币发行、清算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9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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