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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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20**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20**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

2、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案件分歧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律师评析

3、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第19页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

4、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第2篇: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案例一20**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

5、,至20**费用5000元)。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付自20**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第19页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协商,房屋出租人李某提出按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承租人张某并未即时作出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

6、屋使用费。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短信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使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李某

7、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张某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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