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口径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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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口径之五一、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及管理问题。如何对差额征税进行备案?答:2012年11月首个营改增申报期内,不要求对申报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实行备案管理,办税厅受理前台申报时遇到提示备案提示可手工跳过;申报结束后,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所有试点纳税人,包括在首个营改增申报期内申报差额征税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对照总局有关差额征税规定,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清理差额征税项目,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备案操作。试点后,后续接收的试点纳税人,根据综合调查表中差额征税调查项目,经核实符合总局有关差额征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操作。试点后新办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差额征税

2、调查项目,经核实符合总局有关差额征税规定的,进行备案操作。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指船舶代理公司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办船舶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领航、泊位、洽办船舶证书、海事声明签证,申领吨税执照等项工作,而委托方支付船舶代理公司代理费的业务。6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收代付的海运费一般以美元结算,向委托方收取美元时需开具发票,地税通用发票开票程序支持填列人民币、汇率、美元栏目,反映二者关系。另向银行申请支付美元时,须提供发票的购付汇联(或业务联)银行方可支付。目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船代企业,需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防

3、伪税控开具系统并不支持填列美元栏目,只是根据美元汇率情况换算成人民币,在备注栏标注汇率和美元金额。船舶代理公司按照惯例是根据船务公司核定的汇率来开票(一般年初核定一次或美元涨跌幅度较大进行重新核定)而根据“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的规定,因业务频繁和行业惯例船舶代理公司一般很难做到“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合换算。答:发票开具的金额必须以人民币币种填开,同时可以在备注栏标注汇率和美元金额。

4、有关汇率选择的问题,必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即“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关于允许计算差额扣除的凭证问题。根据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

5、不得扣除。”财税【2005】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已废止)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运输货票属于“符合法

6、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而财税【2005】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范对象为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是否作为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如果备注栏为手写单位名称,是否允许扣除?6答:铁路运输货票属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可以按规定差额扣除。如果备注栏为手写单位名称,不得扣除。四、后续接收的部分营改增纳

7、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对近期后续接收的部分营改增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进行认定。按照上述规定,近期后续接收的营改增纳税人进行认定时,认定有效期必须设置为次月1日(税务登记日期均超过30日,为非新开业纳税人),这样势必影响该部分纳税人本月份正常经营活动,能否视同新办企业自当月起认定。答:省局征管科技处2012年09月26日《关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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