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起点法条阶段段波民法每周必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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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起点备战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每周必练11民法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新起点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每周必练十一民法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

2、是:A.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B.请求权和债权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C.财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中的权利是期待权3.甲乙是朋友,一日甲到乙家喝酒,因醉酒将自行车寄存在乙家院内,要乙好好保管,乙满口答应。此后一周甲并未前来取车,第十天该车被小偷偷走。乙立即通知甲,甲十分恼怒,要求乙赔偿。乙称自己已经尽力了,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要求赔偿,因为甲声明要乙好好保管B.甲无权要求赔偿,因为乙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责任C.甲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自行车的价值减去乙

3、的保管费用D.甲有权要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4.甲向乙发出一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若在15日内未作表示,即视为承诺”。15日过后,乙未作任何表示。则下列命题正确的是:A.乙未作表示应视为默示的承诺B.15日期间经过,合同即告成立C.乙的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甲的单方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D.因为甲要约的该条款无效,故要约无效毛毛考资5.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

4、。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经过简易支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6.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

5、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全国答疑热线:13811637800答疑邮箱:dayi666@yahoo.cn网址:www.newstart.com.cn新起点备战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每周必练11民法内部资料注意保密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6、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7.甲的房屋在市中心黄金地段。乙是某建筑公司工程师,为了上班方便,承租了甲的房屋居住。在承租期间,由于当地发生地震,甲的房屋受到了损失。乙立即同甲取得联系,此时甲正好出差在外地,于是告诉乙说乙可以自行雇人维修,待自己返回后支付维修费用,同时告诉乙自己有一批建材就堆放在房屋附近,乙可以使用。乙发现房屋附近确实有一堆建材,于是找人用这些建材修缮房屋。乙因见这堆建材装修房屋绰绰有余,加上自己一直觉得甲的房屋布局不合理,难以有效利用房屋空间,因此趁此机会指挥维修人员将甲的房屋格局也进行了调整。数月后,甲返回家

7、中,发现乙改变了房屋格局便找到乙理论,双方发生争议。甲的邻居丙找到甲说自己的那堆建材也被乙使用了,要求甲赔偿。甲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拒绝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毛毛考资A.甲因附和取得了丙的建材的所有权B.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赔偿金C.对于乙改变房屋格局的行为,甲有权要求乙将房屋恢复原状D.乙改变房屋格局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8.刘某因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于是向朋友陈某借款25万元,约定10月15日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将汽车抵押给陈某,如刘某到期不清偿贷款的,陈某得依法行使抵押权。双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8、。但是还款期临近,陈某多次催促,刘某一直都没有答复。于是10月8日,陈某就持抵押登记证明将刘某抵押的汽车开走。10月15日,刘某向陈某清偿了贷款18万元,但是尚欠7万元及利息。陈某于是催告刘某立即还清欠款,否则拒绝返还汽车。则陈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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