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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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区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局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局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

2、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条  局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局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第五条 局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第六条  会后,应如实、全面

3、、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中区环保局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

4、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

5、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也进行

6、直接变更外。法院的司法权不得代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约束。然而在实际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只能也监督为本,而不纠正。市中区环保局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集体决定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列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

7、,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咨询论证意见;  (三)听取意见和听证情况资料;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资料;  (五)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六)会议审议需要的其它资料。  送审资料,应当按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第七条 会

8、议集体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应当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进行,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参加人员的询问;  (二)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  (四)局主要负责人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局主要负责人代表本行政机关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主要负责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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