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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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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上的案例法:WTO案件报告中的解释 “案例法”,是源于英美法系的长久法律实践传统和习惯——法官的判例对后嗣的裁判过程具有约束力,没有明确可信的理由不允许法律适用中违背或推翻。“事实案例法”实质上是一个自身矛盾的概念。在WTO报告并不具有先例效力,但其解释却被反复引用形成有约束力的裁判,形成了事实存在的“先例”效力。例如,在WTO第一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报告共计40次引用和体现了15个GATT案件的争端解决报告,其中对“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案报告的
2、引用达到11次。[[[]纪文华姜丽勇:《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与中国的实际》,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第一版。]]WTO报告的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产生了分歧。本文尝试对这个做出解答。 1事实上的案例法:WTO案件报告中的解释 “案例法”,是源于英美法系的长久法律实践传统和习惯——法官的判例对后嗣的裁判过程具有约束力,没有明确可信的理由不允许法律适用中违背或推翻。“事实案例法”实质上是一个自身矛盾的概念。在WTO报告并不具有先例效力,但其解释却被反复引用形成有约束力的裁判,形成了事实存在的“先例”效力。例如,
3、在WTO第一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报告共计40次引用和体现了15个GATT案件的争端解决报告,其中对“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案报告的引用达到11次。[[[]纪文华姜丽勇:《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与中国的实际》,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第一版。]]WTO报告的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产生了分歧。本文尝试对这个做出解答。 1WTO“案例法”的存在源于现实需求 对案例法进行法律解释,源自于法律表达的特殊性质。在法典编纂中兴起的概念法学的理念中,立法者具有高度的理性,且
4、具有充分的表达能力用适当的表达手段表现出这种理性。维特根斯坦名言:“语言为思维限定了界限。”但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是无法使法律完美无缺、逻辑自足,并且准确无误。这种情形下,法律解释就显得必不可少。法律的适用过程并不是完全的形式逻辑推理,法官并不是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法条和事实,输出法律判决。WTO争端解决同样存在法律解释问题。总言之,WTO报告中解释源自于以下需求: 一是实现WTO法的确定性。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把“baseon”解释为“与……一致”。上诉机构则认为“baseon基于”的通常意
5、义与“与……一致”不同——后者范围较之前者更为狭窄;同时,二者用于不同条文、同一条文的不同款项。基于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解释不符合SPS协定第3条的宗旨。在该报告中,上诉机构确定了“baseon”的语境义,解决了实务中常需要判断的问题。该解释被嗣后案例反复引用,具有很强的效力。 二是保持WTO法的逻辑完备性。如在美国的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审查一项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要进行两个层级的分析:1.审查该案例是否属于该条名列的例外项目中;2.如结论是肯定的,则再依据联盟引言进一步分析。在
6、美国的海龟海虾案中,专家组虽然注意到,过去的专家组虽然都首先审查是否符合第20条条列明的例外;但由于该条引言包含的条件对所有的例外都适用,因此先审查引言同样是必要的。对此,上诉机构指出,他们在美国汽油标准按中国表明的对第20条的上述分析步骤和顺序,不是随意的选择,而是对第20条的基本结构、逻辑的反映,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专家组认为的“颠倒二者的顺序同样适用”的观点。以上可清楚看到,上诉机构的解释完善了WTO体制,同时还维持了先行案例的效力,使其具有了事实约束力。 国际法中的规则一般很难协商一致,所以常常采取
7、不明确的表意方式以留补空缺,以便条约具体适用时更灵活多变。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代表的是一个地域内一个民族的全体利益,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国际契约实现意思自治,这就要求DSB的权威裁判者在解读国际法渊源时,维持法的一致性、权威性、公正性。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案例报告是否具有正式法律渊源效力,这是与现实需求分离的两个不同的命题。 WTO“案例法”的实然效力 正式的法律渊源,需要几大要件,一是需立法部门在符合宪法授予的权限、程序下创设或认可。具体的形式可以是议会的制定法,也可以是是法官通过裁判形成有拘束力的“
8、先例”。二是在国际法中,如果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则具有正式渊源效力。通过分析WTO报告中的解释的效力,我们发现其并不具备上述两大要件: 一是WTO报告的“先例”效力无法律依据。现行的WTO法律框架并没有赋予WTO报告的“先例”地位。《WTO协定》第条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多边协定享有解释专有权。该条可认定其享有立法解释权,但并未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法源效力作出认定,当然也没有明确排除其效力。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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