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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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舆论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近年常常因为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出版物揭露了某些地方党政官员的丑闻恶行,就被其以侵犯名誉权或其他莫须有的罪名为由,派公安人员跨省抓捕批评人、检举人。如辽宁某县公安干警到北京拘捕《法制日报》记者,河南灵宝警方到千里外的上海抓捕王帅。最近又发生"渭南书案"--陕西警方到北京抓捕揭露三门峡移民贪腐现象的《大迁徙》一书的作者谢朝平(在社会舆论的强烈抗议下,已被取保释放)。前些年甚至有深圳某基层法院作为原告,以某杂志报道其判案不公、存在"猫腻"为由,起诉报社侵犯其名誉权。这在发达的法治国家简直是匪夷所思。  这些

2、事件涉及越权、侵权等违反法制程序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实质权利问题,本文暂置不论,现单就侵犯公民和媒体对党政机关和官员的监督权问题,说说如何看待公民、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同被批评、曝光的党政官员的所谓"名誉权"的"矛盾"。我认为其实质是如何正确对待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公权利(舆论监督权)与政府公权力的克制义务的关系问题。  公民的公权利与政府的公权力是公法关系  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应当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党政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为权利主体服务并受其监督。这个主从关系不能颠倒。在公民和媒体行使舆论监

3、督权利过程中,党政机关与官员更要坚守这一原则。公民和媒体在行使新闻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时,固然应当力求真实、准确;但是,对官员和党政机关而言,则首先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置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虚心听取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批评明显失实,也完全可以运用信息发布平台,作适当的澄清。作为公权力者,政府和官员本是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包括媒体及其记者)一般是弱者,从政治伦理上说,按照"保护弱者"的宪政原则,法院在审判中也应加以区别对待,以有利于对官员的权力制约和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和媒体对党政机关与官员的批评,即使有

4、些失实,官员也应当有宽容的雅量。何至一见批评就抓捕或诉诸法院?  问题更在于,从法理上说,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与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不应看做私人之间或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而应看做公民的公权利与政府的公权力的冲突。这里,私权利是指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以及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公权利则特指公民与媒体的政治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即不应简单地归于民事纠纷的私法范畴,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  在专制国家,臣民批评官家,常被视为"犯上"、"大逆不道"。

5、这种遗风流传下来,在我国曾经长期有所谓不许"矛头向上"、"反对领导"。"文革"时期的"公安六条"更将它定为"恶毒攻击罪"。  新时期我国宪法已确认公民有言论自由和批评、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并规定被批评者不得打击报复。3  在民主法治国家,官员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其执行公务因而享有的权威与名誉,也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批评监督,从根本上说,也旨在维护公权力的集体权威与名誉。人民也可以撤销其授予政府的权力,收回对他们在公职上的"名誉"的信任(即所谓"公信力")。因而,面对人民群众对官员或官方

6、执行公务中的失职或不法行为的批评监督,后者的主要职责是平等对话,接受质询与批评,正确的虚心改正,不实的加以解释,而不是进行名誉权的诉讼。公民在行使批评监督这一公权利时,不慎有失实之处,也应享有免责权。  再则,官员作为人民的仆人,对主人应抱谦恭、克制与宽容的态度。这在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中称为"克制保留义务",即公务员因职业上的特殊需要,其享有个人权利的自由度,比一般公民要受更多的限制。公民针对官员与官方的公务行为的批评,应当比针对其私人行为有更多的保障。  即使批评、检举事涉官员个人私生活乃至个人隐私,有失实之处而伤害了

7、官员的私人名誉,其受责程度也应比一般公民私人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为轻。因为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公务活动固然应当公开化,其个人隐私权也应比一般公民小。笔者在上世纪80年代初接待美国一位州长来访,他谈及某报因揭批某明星隐私,涉嫌诽谤,被判罚款200万美元;而批评某州长涉及其个人隐私(非公务行为)时严重失实,有损其名誉,法院却只象征性地判处罚款1美元。理由是如果批评官员受重罚,以后谁还敢批评政府?  政府及其官员无权提起名誉权诉讼  至于政府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名誉权的诉讼?在美国,从未给予政府机构以私法上的名誉诉权。192

8、3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诉《芝加哥论坛报》诽谤它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州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一国家的任何最高法院从未认为或表明,对诽谤政府言论的控诉在美国法律中有一席之地。"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更进而宣布: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曾公布《关于在报刊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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