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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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提升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及全市质量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对象与重点  (一)整治对

2、象:本方案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定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02)规定,农产品初级加工、餐饮、现做现卖食品小作坊不属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目标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范围为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并获得

3、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整治重点: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使用非食用原料、回收原料、霉烂变质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辅料、滥用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的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1.2007年11月30日前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2.到年底95%食品生产小作坊达到生产必备条件;  3.2008年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抽查合格率达75%以上;  4.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

4、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5.明确政府和部门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中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规范和日常监管的一整套长效机制,确保食品生产小作坊安全健康生产。  (二)步骤  全面落实《福建省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一取缔,二转产,三确认,四到位"的要求。即:  1.依法取缔安全隐患严重的食品生产小作

5、坊和制假制劣"黑窝点";  2.落实生产高风险食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转产措施;  3.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予以确认;  4.落实"四个到位"措施。一是承诺到位;二是培训到位;三是整改到位;四是监管到位。  四、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  此次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  时间:即日起至10月20日  要求和分工:  1.明确监管对象  由各街镇组织,质监、工商、卫生、农业、渔业等部门配合,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定义和质监部门提交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剔除非食品生

6、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名单,补齐新开办食品生产小作坊档案,明确监管对象,并向所在辖区政府及市质监部门上报名单。时间要求:9月20日前完成。  2.组织监管人员培训  市质监部门统一对各街镇小作坊监管人员就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内容进行培训,由各区政府组织监管人员参加。时间要求:9月20日前完成。  3.全面排查  各街镇负责对辖区内小作坊进行全面排查,依据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附件2),严格填写《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核查表》(附件3)并存档;要求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生产安全承诺书"(附件5);发放监管告知

7、书(附件6),告知食品生产小作坊必备条件内容及必须严格遵守承诺。时间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五类情况进行分类监管:  (1)立即取缔类:一旦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列入立即取缔类名单,立即上报所在区政府专项整治办公室,由区整治办统一组织小作坊专项联合执法队予以打击、取缔。  (2)拟取缔类:将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小作坊(判断原则详见《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核查表》)和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列入拟取缔类名单,立即报所在区整治办,由区

8、整治办组织质监、卫生、工商部门共同提出整改要求,街镇负责告知小作坊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为1个月。  (3)拟保留类:针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全及一般不符合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的(判断原则详见《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核查表》),并且有意愿提高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将其列入拟保留类名单,并明确告知业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要求和期限(1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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