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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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随着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日渐活跃,同时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要求将流转出去的土地收回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研究成为了新的形势下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谈了点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变革有所裨益。(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内涵和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在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因为后者是我们科学研究前者的基础,

2、只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明确的界定才有可能对其流转做进一步的研究。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但也不存在根本性冲突。本研究中笔者采用王利明老师表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分歧一样,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义也是各有主张,莫衷一是。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农用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用土地之用途基础上,在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前提条件下,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

3、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或农村土地使用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在集体组织内部承包经营户之间、非同一集体组织承包户之间以及承包经营户与非承包经营户的组织个人之间所产生的,以转让、出资、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为主要方式的积极作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发生转移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确定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用途不变为原则,合法自愿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或部分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

4、出来,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流转。而综合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可以这样定义:在确定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用途不变为原则,土地作为一种物以特殊的方式融入市场,合理流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自愿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或部分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暂时或永久分离出来,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流转。3、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征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体现了以下方面的特征:(1)流转主体的特定性。这种特定性既包括出让主体的特定性也包括受让主体的特殊性。一方面,出让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受让主体只能是农民,其他不具备一定农业经营能力的商业主体一般不是受让人。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则是出于我国实际的土地资源状况以及土地对于农村、农民、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

6、重大意义方面的考虑。我国人口众多,耕地面积有限,人均耕地面积仅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而土地又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压力均较大。另外受让主体无限制很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农民失地,这又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为了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维护农村稳定有必要对承包权受让主体作一定的限制。因此,法律和政策上,国家也是十分明确,不提倡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2)流转客体的特定性和法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限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

7、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农村中的宅基地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该流转的客体,因为宅基地和其它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3)流转范围存在一定限制,具有封闭性。长期以来土地始终是广大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个人而是属于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承包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国家赋予农民的福利。因此,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土地管理法》就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

8、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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