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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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荔浦县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文件精神,做好环保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保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取消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监管对象本县境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四、监管内容(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二)依法取得的证照;(三)生产原料、产品、工艺、流程;(四)排放气体的种类、数量;(五)污染防治设施;(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环境规划要求制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是否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七)监督检查机关依法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五、监管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方式,检查申请

3、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和排污情况。六、监管措施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根据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案件及时掌握排污单位大气污染设施运行状况,查看企业是否存在偷排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情况。七、监管程序检查人提出检查理由和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通知被检查人(暗访检查则不需要)→实施监督检查,查看其大气污染设施运行状况,检查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是否功能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由2名或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检查记录→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归档。八、监管

4、处理对有违反排放要求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九、承办科室及责任人1、承办科室:荔浦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管理股荔浦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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