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虚假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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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论文摘要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论文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职能证据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借助民事诉讼的合法

2、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增多,行为人通常采取虚构主体身份、重要事实和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实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对8宗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受理立案,并对其中2宗提出、提请抗诉,对一宗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产生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举措。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1.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目前,检察机关发现的易高发的虚假诉讼

3、案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案件的60%左右。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主要以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转移财产,涉及的财产标的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2.案件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近亲属或者是朋友、同学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等特殊关系,因而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当事人往往利用特殊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案件事实,双方

4、利益一致,配合默契,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是虚假对抗,通过“表演”来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  3.作案方式主要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多样、隐蔽,通常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如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当事人与关系人合谋伪造证据虚构债务,使配偶另一方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也有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为减少损失,伪造借款协议、对账单、催收函等债务凭证虚构债务,以期从法院对其财产份额的分配中获得补偿。3  二、虚假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  1.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与权利自主处

5、分原则,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自主处分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官不能主动介入,进行干预。这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当事人事先串通,配合默契,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很难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或由于双方相互承认而认可其主张。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2.各级法院、异地法院之间尚未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民事案件的一些审判信息和证据没有在法院之间共享,法官

6、无法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案件的证据情况和裁判情况,一旦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只能认可,导致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能轻易达成目标。  3.虚假诉讼者获得的非法利益通常远远超出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违法成本低廉助长了虚假诉讼当事人违法犯罪,虚假诉讼者往往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他们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只需交纳较低的诉讼费,胜诉就能得到巨额利益。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这也客观上助长了一些虚假诉讼者胆大妄为实施法律欺

7、诈。  4.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由于民事法律只规定了证据的形式特征,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必须是真实的,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5.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通过诉讼过程,赢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法官如果法律素养不高或者责任性不强,将难以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或即使发现了虚假诉讼行为也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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