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虚假诉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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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虚假诉讼的规制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人利用诉讼制度漏洞,以追求不法经济利益,扰乱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损害法律权威。尤其是2008年爆发以來的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企业因经营困难引发的债务纠纷、企业破产案件和各种离婚诉讼屮发牛的财产争夺案件等大量涌现,以诉讼欺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我国广东、上海等地先后出现了诉讼欺诈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5月,浙江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诉讼欺诈”的案件107件。浙江省东阳法院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过该类案件,80%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

2、趋势。(法制日报)在2009年10月29日召开的民事案件诉讼欺诈防范惩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通报了一组统计数据:“通过对100起民事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有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更严重的是,随着社会金钱、权利至上的观念日益蔓延,以欺诈诉讼形式所表现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这将导致的司法后果是,受害人对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产生怀疑其至放弃;导致的社会后果是,致使社会道德伦理产生消极扩散甚至崩溃瓦解。如无制度上的纠正措施,社会将会演变成为一场严重的,超越政治的人性灾

3、难。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我国H前法律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该行为性质的认定也持各种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相同性质的行为由于定性的不同导致在处罚结果上十分悬殊,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恶意诉讼行为的泛滥。为此,有必要针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木文也就此发表粗浅见解,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二、恶意诉讼概念管中窥豹,从上述虚假诉讼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这件虚假诉讼案件之所以最后被认定为诉讼造假,是因为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之上的,即使其利用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想以正当程序来损害

4、他人利益,但是欺诈行为的法律效果最终都归为零,只是让法律绕一个弯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下面我们山必要对虚假诉讼的概念、特征进一步厘清。有些人认为恶意诉讼只是侵权责任,只负侵权责任,以民事侵权规则规制这种违法行为,这种做法固然可行,可是面对日益猖狂的恶意诉讼行为不断挑战现行的诉讼制度,其至法律制度,如果任其自流发展,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极为不利,应该在各个制度层面对其进行反制。民事侵权、刑事制裁之、信用制度建档)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一般发生于民事、行政、刑事自诉领域屮。笔者认为,

5、恶意诉讼不仅应包括原告基于恶意提起的不符合诉讼价值观念的诉讼行为,还应包括被告一方出于非法或不当利益Z目的而制造的诉讼。虽然山原告提起恶意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如果将被告制造的恶意诉讼排除在外,无疑会使恶意诉讼的概念不够全面,也会使被告制造恶意诉讼行为的性质难以认定、难以进行规制。恶意诉讼的实质是当事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通过现行诉讼制度的开放性疏忽,利用诉讼形式保护其不当利益,是一种用合法形式来保护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若对此处理不当,势必会导致其他社会成员

6、的合法利益受损,造成公众对诉讼的不信任感,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恶意诉讼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恶意诉讼具有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行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因此,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其为恶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人的精心策划所迷惑。2、恶意诉讼具冇双重违法性。一方面,恶意诉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具有侵权性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严重破坏诉讼秩序,浪费有

7、限的司法资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3、调解成为恶意诉讼的重灾区。由于各地法院均要求提高民申案件调解率,广大法官也热衷于调解,相当比例民事案件也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与此同时,一批恶意诉讼案件也被调解了结。木文前述案例也正是通过调解结案的恶意诉讼,通过案例不难看出,在调解结案的情况下,恶意诉讼周期更短,结案速度更快,口由于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基本上由被告罗某国(恶意诉讼制造者)与律师串通所订立,对罗某国更有利,対第三人罗某瑛造成的损害也就更大。相应的,法官和法院也就被视为恶意诉讼的帮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8、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从本质上讲,恶意诉讼是一种由特定当事人推动的,与法治精神相背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属性是一种利用诉讼机制掩盖其非法目的诉讼侵权行为,只不过这种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侵权手段借用了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般不易识别,而且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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