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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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仲裁是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经历了绝对不干预、绝对干预以及适度监督三个阶段。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是由司法权和仲裁制度的本质性决定的,是对仲裁决定机制形成制衡的必然要求。①按照我国仲裁法,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②而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则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认为:“仲裁组织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裁终局的快捷性等特征,决定了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世界各国皆然

2、。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是各国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措施。”③学界对司法介入仲裁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无太大分歧,但对司法监督介入仲裁的程度及范围多存疑虑。笔者拟结合我国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一、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我国《仲裁法》颁布后,学界就引发了对仲裁是否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制度的争论。陈安教授在对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仲裁立法进行考察后,撰文(以下简称陈文)指出这些国家“对于在本国作出的

3、涉外仲裁裁决,与本国作出的内国仲裁裁决,实行同一标准、同等要求的监督。”因此我国不应实行内国仲裁与涉外仲裁监督“内外有别”的分轨制。④而肖永平教授则以英国仲裁法演变过程为例撰文(以下简称肖文),认为对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作出区分是一个显著特征,我国《仲裁法》规定在仲裁的监督问题上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是符合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同时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作法。⑤两者的分歧表面上看是我国仲裁是否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而其实质却有不同。陈文主张将“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完全并轨合流是“将《仲裁法》第58条对于内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实行全面监督的规定,推广适用于中国的一切的

4、涉外仲裁裁决。”⑥而肖文强调仲裁监督机制的内外有别是为了说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力求局限在程序问题而不是扩大监督范围对实体问题也进行审查。⑦实际上肖文并不全然反对内外监督的“并轨”,其认为考虑到我国国内仲裁制度的历史和国内仲裁机构的现状,不可能使国内仲裁一下子与涉外仲裁完全一致,这种监督的分流机制符合我国的实际,在“现阶段”是完全必要的。⑧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亦有类似观点,其认为中国法院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审查有所不同既是遵循国际惯例,也是历史的客观选择。⑨肖文所说的“现阶段”无疑是指该文写作的1998年,当时我国《仲裁法》仅仅颁布三年,我国新的仲裁机构也仅仅重组三年,当时国内仲裁

5、机构的现状或许真的不能达到内外并轨的监督机制的需要。而经过十年的发展,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即使按照国内严格的仲裁监督规定,其案件的撤销率也不足4‰,⑩6国内仲裁机构办案质量是完全靠得住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亦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而从2000年开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家传统的涉外仲裁机构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涉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在受案范围上开始融合,已无本质差别。因而笔者认为,根据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有必要改变对仲裁裁决内外有别的双轨司法审查制度,应对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实行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要对仲裁裁决不论国内裁决还是

6、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应该国内仲裁裁决审查标准向涉外仲裁审查标准靠拢,还是后者向前者的审查标准靠拢?陈文和肖文对此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前者认为应该是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向国内裁决的审查标准靠近,应对涉外仲裁裁决也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全面审查,而后者则持相反意见。陈文在论及仲裁监督的渠道狭窄和单一的原因时曾指出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解决争端而自愿选择仲裁方式,其法律效果,实际上就是自愿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并以此作为代价换得比较干脆的一裁终局,尽早解决争端;既避免了法院诉讼审判程序上的二审结案,也避免了审判监督程序上的多头干预,降低了效率”,其并由此推定,“这正是充分尊重当

7、事人的意愿的选择”,但其随后话锋一转得出的结论却是“但绝不能由此推导出: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后,即使面临错误的或者违法的涉外终局裁决,也自愿全盘放弃了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诉和请求加以监督和纠正的权利。”(11)陈文的推理无疑是正确的,但其结论却是值得商榷的。英国著名学者施米托夫认为对仲裁的司法复审有两种:第一种司法复审涉及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第二种司法复审是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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