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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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知识结构: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概述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四、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的处理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概述(一)含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行为。(二)性质1.从诉的角度上来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一种诉。(1)确认之诉   (2)形成之诉2.从司法与仲裁关系而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又是司法对仲裁的一种监督机制。(三)意义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申请主体

2、:仲裁当事人2.申请期限:【法条链接】《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管辖法院:【法条链接】《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4.申请形式: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并附有证据。5.申请理由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法条链接】《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

3、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的申请 撤销裁决的理由1.没有仲裁协议【法条链接】《仲裁法解释》第18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4、视为没有仲裁协议。”(1)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法条链接】《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1)仲裁裁决的事项完全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2)仲裁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部分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法条链接】《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

5、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超裁部分与未超裁部分可分,仅撤销超裁部分◆超裁部分与未超裁部分不可分,撤销整个仲裁裁决3.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1)申请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2)审理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不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当事人虽然就争议事项有仲裁协议,但并未实际提交仲裁(4)当事人虽然就争议事项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庭超越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所提出仲裁请求范围行使仲裁权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条链接】《仲裁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

6、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5.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6.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7.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法条链接】《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四、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的处理(一)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虽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由仲裁庭通过

7、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进行仲裁的制度。【法条链接】《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意义(1)为仲裁庭提供一次自我纠错机会(2)有利于维护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终局性效力(3)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最大限度的支持,从而发挥仲裁在纠纷解决领域中的最大功能3.适用范围:在何种情形下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条链接】《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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