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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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仲裁是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经历了绝对不干预、绝对干预以及适度监督三个阶段。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是由司法权和仲裁制度的本质性决定的,是对仲裁决定机制形成制衡的必然要求。①按照我国仲裁法,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②而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则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认为:“仲裁组织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裁终局的快捷性等特

2、征,决定了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世界各国皆然。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是各国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措施。”③学界对司法介入仲裁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无太大分歧,但对司法监督介入仲裁的程度及范围多存疑虑。笔者拟结合我国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7号),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一、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15/15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仲裁是一种国际社

3、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经历了绝对不干预、绝对干预以及适度监督三个阶段。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是由司法权和仲裁制度的本质性决定的,是对仲裁决定机制形成制衡的必然要求。①按照我国仲裁法,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②而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则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认为:“仲裁组织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裁终局的快捷性等特征,决定了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世界各国皆然。

4、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是各国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措施。”③学界对司法介入仲裁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无太大分歧,但对司法监督介入仲裁的程度及范围多存疑虑。笔者拟结合我国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7号),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一、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15/15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仲裁是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经历了绝

5、对不干预、绝对干预以及适度监督三个阶段。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是由司法权和仲裁制度的本质性决定的,是对仲裁决定机制形成制衡的必然要求。①按照我国仲裁法,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②而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则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认为:“仲裁组织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裁终局的快捷性等特征,决定了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世界各国皆然。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是各国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

6、必要措施。”③学界对司法介入仲裁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无太大分歧,但对司法监督介入仲裁的程度及范围多存疑虑。笔者拟结合我国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7号),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一、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15/15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仲裁是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经历了绝对不干预、绝对干预以及适度监督三个阶段。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是

7、由司法权和仲裁制度的本质性决定的,是对仲裁决定机制形成制衡的必然要求。①按照我国仲裁法,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②而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则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认为:“仲裁组织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裁终局的快捷性等特征,决定了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世界各国皆然。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是各国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措施。”③学界对司法介入仲裁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无太大分歧,

8、但对司法监督介入仲裁的程度及范围多存疑虑。笔者拟结合我国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7号),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一、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15/1515/15我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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